{"billNo":"20211020957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20.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李柏毅","徐富癸"],"連署人":["張雅琳","王義川","李坤城","蔡易餘","林月琴","郭昱晴","賴惠員","林宜瑾","沈伯洋","吳沛憶","王定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淑芬","蘇巧慧","王美惠","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1441"],"mtime":"2026-05-06T00:22: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5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57","案由":"本院委員李柏毅、徐富癸等18人，鑒於國家安全不僅需防衛外國敵對勢力以武力或是內部滲透等方式侵害我國，更需擔憂社會秩序是否安穩。為避免社會秩序因不特定人散佈或是宣傳有關於國外或敵對勢力以非和平方式侵犯我國主權，造成民眾及社會擔心或恐懼造成社會秩序動盪，進而影響我國內部安穩，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修正第四條條文規定，增訂任何人因故意以任何方式鼓吹戰爭行為態樣之處分及救濟途徑。","對照表":[{"title":"國家安全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四條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實體空間以及網際網路之虛擬空間。\n\n任何人不得故意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文字、圖像、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方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他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n經內政部會商法務部、大陸委員會以及相關機關認定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不服前項處分者，得依據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現行":"第四條　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說明":"一、所謂言論自由及政治表達自由，依據釋字744號解釋，總使是政治性言論，若非僅為見解，問題或善意評論，而是涉及虛偽不實，產生誤導及非法交易等，仍應受法律適當規範。因此若是鼓吹戰爭，因其不具促進公共思辨精神，自不能單純以表達政治言論來做為言論保障自由之依據，於符合憲法二十三條之原則下，自非不得以法律限制之。\n\n二、另條文中之故意，依據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故意或過失不罰，故意，系指對於違反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對於倡議或鼓吹戰爭織布特定人，理應對其言論有認識且仍有意為之，故難認是單純表達政治自由之範疇，具有前開之故意。\n\n三、又參公政公約第二十條一項有明文規定，國家應以法律禁止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的義務，且民主法治國家由行政機關依法對於危害公眾安寧和國家安全言論進行認定並處以行政罰，已是數位時代防衛民主秩序的合理程序。\n\n四、依照行政罰法第四條及七條規定，行政罰除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尚須具備故意或過失為限之責任條件，故新增與本條以故意或過失為限給予處分。如受處分人不服行政罰，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此平衡國家維持秩序及捍衛民眾言論自由。","law_content_id":"01441:01441:2022-05-20-全文修正: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