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58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25.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25.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翁曉玲","黃仁","陳玉珍","盧縣一","林思銘","林德福","陳超明","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丁學忠","廖先翔","邱若華","蘇清泉","黃建賓","李彥秀","牛煦庭","楊瓊瓔","鄭正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7118"],"mtime":"2026-04-24T15:18:4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5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58","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鑒於近年海底電纜屢遭破壞，顯示我國對外通訊依賴海底電纜之結構性風險，已成為國家安全與數位基礎設施韌性之重大課題。隨國際情勢變動及混合戰爭型態發展，通訊基礎設施亦可能成為攻擊目標。為提升我國整體通訊備援能力，強化陸、海、空多元通訊架構，並促進衛星通訊服務之導入與發展，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前國際局勢下，針對海底基礎設施之攻擊已逐漸成為混合戰爭常見手段。我國目前主要透過海底電纜與全球網路連結，一旦發生長時間中斷，不僅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亦可能對全球半導體供應鏈造成連鎖影響，對國家安全及民主盟邦供應鏈穩定均具重大影響。我國除既有海底電纜外，亦應同步發展陸地通訊網路與衛星通訊布局，以建構多元通訊備援體系，逐步形成陸、海、空三位一體之通訊架構。\n二、依現行電信管理法規定，申請設置並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原則上須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董事長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外國人持股比例亦受一定限制。然衛星通訊系統之建置涉及頻率核配及衛星地球電臺設置，多屬跨國技術與資本密集產業，若完全適用前述限制，恐不利於衛星通訊服務之導入與發展。\n三、為兼顧國家安全與通訊產業發展，增訂第九項，明定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並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主管機關綜合審酌其對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後，如認無不利影響並予核准者，得不受董事長國籍及外資持股比例限制，以促進衛星通訊服務發展並提升我國整體通訊基礎設施之韌性。","對照表":[{"title":"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7118","law_name":"電信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三十六條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n\n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n\n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n\n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n\n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n\n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n\n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n\n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n\n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第四項後段及第五項之限制。","現行":"第三十六條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n\n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n\n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n\n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n\n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n\n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n\n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n\n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n\n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新增第九項。\n\n二、近年中華民國海底電纜多次遭中國大陸地區權宜輪蓄意破壞，已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當前國際情勢下，針對海底基礎設施的攻擊正逐漸成為混合戰爭的常見手段。我國目前僅透過24條海底電纜與全球網路連結，一旦發生長時間中斷，不僅每日可能造成顯著經濟損失，更可能對全球半導體供應鏈產生連鎖衝擊。此類威脅不僅是我國重要的國家安全議題，同時也關係到民主盟邦整體供應鏈與數位基礎設施的韌性。\n\n三、烏俄戰爭期間，烏克蘭透過低軌衛星系統支援戰場通訊，即使在基礎設施受攻擊的情況下，仍能維持關鍵通訊運作，對於強化戰時通訊韌性具有重要啟示。對我國而言，提升通訊安全與備援能力亦應從整體架構著手，在既有高度仰賴海底電纜的基礎上，同步強化陸地通訊網路與衛星通訊布局，透過多元通訊備援機制，逐步建構陸、海、空三位一體的通訊體系，形成互為支援的網路架構，以全面提升我國整體通訊基礎設施的韌性與安全。\n\n四、考量衛星通訊網路之建置涉及頻率核配，並多須設置衛星地球電臺，性質上屬於申請設置並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依現行制度原則上應適用本條第四項關於董事長須具中華民國國籍及第五項有關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惟為因應提升我國整體通訊韌性之需求，並促進衛星通訊服務之導入與發展，爰增訂第九項，明定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並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主管機關綜合評估其服務對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運用情形、電信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認無不利影響並予核准者，得不受第四項董事長國籍及第五項外資持股比例限制。","law_content_id":"07118:07118:2019-05-31-制定:4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