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5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倩綺"],"連署人":["羅廷瑋","翁曉玲","蘇清泉","謝龍介","黃健豪","葉元之","羅明才","陳超明","黃仁","許宇甄","廖偉翔","鄭天財Sra Kacaw","涂權吉","羅智強","鄭正鈐","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1806"],"mtime":"2026-05-12T21:19: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59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59","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鑒於近期發生律師於法院執行職務時遭當事人以暴力攻擊之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律師作為訴訟制度中維護人民權益之重要專業人員，其執業安全攸關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及司法制度之正常運作。現行刑法尚不足以完整回應對律師依法執行職務之侵害情形。為強化律師執業安全保障，爰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期臺中地方法院發生當事人於開庭前，在法院內對律師施以暴力攻擊之事件，造成律師人身安全受侵害，並引發全國律師團體高度關切。該事件不僅影響個別律師之執業安全，更凸顯現行司法場域之維安機制及制度保障仍有不足，已對律師專業尊嚴及訴訟環境之安全性造成衝擊。\n二、律師係依法執行職務，協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之專業人員，其職務內容涉及人民權益之保障及司法制度之運作。若律師於執業過程中，遭受暴力、脅迫或恐嚇等不法侵害，不僅影響其個人安全，亦可能產生寒蟬效應，進而妨害人民尋求法律救濟之權利，對整體司法體系造成負面影響。\n三、現行刑法雖設有傷害罪、恐嚇罪及強制罪等規範，然其係針對一般法益侵害行為所設，未能凸顯對律師依法執行職務之特別保護需求。參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刑法妨害公務罪之立法精神，對於特定專業人員執行職務時之安全保障，應有較為明確且具嚇阻力之規範，爰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明定對於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時，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足以妨害其執行職務者，應負刑事責任。\n四、為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並強化對重大侵害行為之嚇阻效果，對於因前開行為致律師死亡或重傷者，明定加重其刑，以彰顯對生命與身體法益之重視。","對照表":[{"law_id":"01806","law_name":"律師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現行刑法就普通傷害、恐嚇及強制等罪之規範，尚不足以完整回應對律師執行職務之侵害行為，爰參酌《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之立法精神，建構專業人員之安全保障機制。為確保律師執業安全，進而維護人民訴訟權及司法制度正常運作，爰增訂本條，建立專屬之刑事保護制度。\n\n三、另為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並強化對重大侵害行為之嚇阻效果，明定因妨害律師依法執行職務而致其死亡或重傷者，應加重其刑；本條以「依法執行職務」及「足以妨害執行職務」作為構成要件之限縮，以避免規範過度擴張。","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　對於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時，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足以妨害其執行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律師死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5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