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62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29.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29.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羅廷瑋","蘇清泉","謝龍介","翁曉玲","葉元之","陳超明","黃仁","許宇甄","羅明才","羅智強","廖偉翔","涂權吉","陳玉珍","鄭正鈐","黃健豪"],"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3631"],"mtime":"2026-04-24T15:18:5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62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62","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鑒於近年國際情勢快速變動及人工智慧技術廣泛應用，勞動市場結構與就業型態產生重大轉變，現行就業保險制度於促進就業措施之經費提撥及運用彈性上，已難以充分因應產業轉型及勞動力技能提升之需求。為強化促進就業措施之政策彈性，提升被保險人職能並穩定就業，同時明確納入人工智慧相關技能培力措施，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國際經濟情勢變動快速，產業結構持續調整，人工智慧技術加速導入各產業領域，對就業市場及勞動型態產生深遠影響。勞工面臨技能需求快速轉換與職涯不確定性提高之挑戰，現行促進就業措施之資源配置與制度彈性，已有檢討必要。\n二、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在職訓練、失業後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僱用安定措施等事項。惟實務上相關預算編列及執行數已逾此比例限制，顯示現行提撥上限已難以反映實際政策需求。為強化制度彈性並提升政策執行效能，爰將提撥比率提高至本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五，以利依實際情勢調整各項促進就業措施。\n三、隨著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對產業運作及就業型態產生顯著影響，勞動力需持續提升數位與跨領域能力，以因應未來工作需求。現行規定雖可涵蓋一般職業訓練及就業促進措施，惟對於人工智慧相關技能培力尚無明確制度定位。為回應產業轉型需求並強化勞動力競爭力，爰增列第三項第五款，將人工智慧就業技能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明文納入法定事項。\n四、為確保人工智慧技能培力相關措施之推動不受既有資源排擠，並兼顧數位轉型下之就業安全保障，爰增訂第六項，明定第三項第五款之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並採專款專用，以確保政策資源配置之穩定性與合理性。","對照表":[{"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二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n\n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五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n\n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n\n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n\n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n\n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n\n五、人工智慧就業技能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n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n\n第三項第五款所定事項之經費，不得低於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並應專款專用。","現行":"第十二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n\n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n\n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n\n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n\n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n\n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n\n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說明":"一、新增第六項；修正第三項。\n\n二、考量近年國際情勢及人工智慧科技快速變動，勞動市場及就業政策面臨高度不確定性，且本項促進就業措施之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數，已超過本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為強化政策彈性，並得依實際情勢適時調整或新增各項促進就業措施，以協助被保險人提升職能、穩定就業，爰參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十二條之提撥標準，修正第三項規定，將提撥比率提高至本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五。\n\n三、隨著人工智慧技術加速導入各產業，對就業型態、工作內容及技能需求產生顯著影響。現行第三項所列經費運用事項，雖可涵蓋一般職業訓練及促進就業措施，惟對於人工智慧相關就業技能培力之制度定位尚欠明確。爰增列第三項第五款，將人工智慧就業技能培力明確納入本項經費之法定辦理事項，以因應產業轉型需求並強化勞動力之競爭力。\n\n四、為防止新興技能培力經費遭既有職業訓練資源排擠，並兼顧數位轉型情境下之就業安全保障，爰增訂第六項，明定第三項第五款之經費編列不得低於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並採專款專用，以確保政策推動之穩定性與資源配置之合理性。","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6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