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63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22.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思銘","黃建賓","游顥","林沛祥","廖偉翔","王鴻薇"],"連署人":["牛煦庭","賴士葆","林德福","許宇甄","林倩綺","呂玉玲","張嘉郡","邱若華","洪孟楷","羅智強","羅廷瑋","黃健豪"],"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1177"],"mtime":"2026-05-06T00:22: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6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63","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黃建賓、游顥、林沛祥、廖偉翔、王鴻薇等18人，有鑑於我國青年人自年滿十八歲，於《刑法》規定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且依最新《民法》修正並已施行之相關規定，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並須負擔責任、義務，惟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年滿二十歲得行使選舉權，致使權利及義務不對稱。為落實世代正義，健全民主體制發展，完善青年選舉權，俾符世界民主潮流，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立法院於109年三讀通過《民法》修正，年滿十八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且《公民投票法》亦賦予十八歲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於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年滿十八歲青年均依法有完全行為能力且負擔責任、義務，但選舉權之行使卻受限，致生權利及義務顯不相當之情狀。\n二、國際上多數民主國家，以調降選舉年齡至十八歲為趨勢，爰此，為求年滿十八歲之成年人之權責相符，以因應整體法秩序與國際潮流，實現保障我國青年權利。\n三、依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二十歲有依法選舉權，是否為限制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仍容有疑義。有法律學界論者稱，按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憲法》規定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下限」，旨在防止國家剝奪二十歲以上國民之選舉權，非限制立法者修法賦予十八歲青年人之國民選舉權。立法機關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目的，透過修法下修投票年齡，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合乎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對照表":[{"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說明":"考量我國法律體系已因應國民智識水準提升，自2017年《公民投票法》修正公投年齡至18歲，2023年《民法》修正為年滿18歲即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並開始施行。據此，年滿18歲青年人，在法律上已具備完整權利義務；參政權部分，18歲青年人亦可以參與創制、複決公民投票，應考試、服公職，若獨缺選舉權，顯不符合時宜。","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6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