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64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26.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事放射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陳瑩"],"連署人":["王正旭","王義川","楊曜","郭昱晴","李昆澤","陳素月","徐富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培瑜","羅美玲","張雅琳","王美惠","陳秀寳","王世堅","李坤城","林岱樺","沈伯洋","林淑芬"],"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2552"],"mtime":"2026-05-06T00:22: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6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64","案由":"本院委員陳瑩等19人，就醫事放射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業務事項；立法文字體例與其他醫事人員專法，如：醫事檢驗師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等有所差異，可能衍生與其他醫事專業及職掌有所扞格，爰擬具「醫事放射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醫事放射有關業務」之文字，以符合該條文立法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文立法意旨係明定放射師業務範疇，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業務事項。\n二、考量法律授權原則，不得有逾越或與其他醫事法令重疊之虞，且現行法律條文就文字部分，過於寬鬆，恐有授權指定事項與其他醫事專業職掌扞格之虞。\n三、遍查各專業醫事人員就業務職掌法令，有關中央主管機關授權之其他事項，皆有訂定限縮該醫事專業範疇之文字！唯獨醫事放射師法缺漏該項文字。\n四、為健全醫事放射法令，故新增「醫事放射有關業務」之文字，以限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範圍仍應與醫事放射業務相關，以確保各項醫療專業得以有效分工，免生因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而衍生執法爭議，並強化保障全民健康之權益。","對照表":[{"title":"醫事放射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552","law_name":"醫事放射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二條　醫事放射師業務如下：\n\n一、放射線診斷之一般攝影。\n\n二、核子醫學體外檢查。\n\n三、放射線診斷之特殊攝影及造影。\n\n四、放射線治療。\n\n五、核子醫學診斷之造影及體內分析檢查。\n\n六、核子醫學治療。\n\n七、磁振及非游離輻射診斷之造影。\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醫事放射有關業務之項目。\n\n醫事放射師執行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會檢單為之。但自費至醫事放射所檢查者，不在此限；執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業務，應配合醫師行之。\n\n第一項各款所稱之攝影及造影，包括其影像之獲取、處理及品質管理。\n\n第二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現行":"第十二條　醫事放射師業務如下：\n\n一、放射線診斷之一般攝影。\n\n二、核子醫學體外檢查。\n\n三、放射線診斷之特殊攝影及造影。\n\n四、放射線治療。\n\n五、核子醫學診斷之造影及體內分析檢查。\n\n六、核子醫學治療。\n\n七、磁振及非游離輻射診斷之造影。\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n\n醫事放射師執行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會檢單為之。但自費至醫事放射所檢查者，不在此限；執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業務，應配合醫師行之。\n\n第一項各款所稱之攝影及造影，包括其影像之獲取、處理及品質管理。\n\n第二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說明":"為健全醫事放射法令，故新增「醫事放射有關業務」之文字，以限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範圍仍應與醫事放射有關業務相關，以確保各項醫療專業得以有效分工，免生因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而衍生執法爭議，並強化保障全民健康之權益。","law_content_id":"02552:02552:2018-12-07-修正: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6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