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法官法第四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連署人":["羅智強","蘇清泉","謝龍介","徐欣瑩","陳永康","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顏寬恒","廖先翔","涂權吉","賴士葆","盧縣一","邱鎮軍","林沛祥","林德福","廖偉翔","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11","meet_id":"院會-11-5-8","laws":["04565"],"mtime":"2026-05-08T15:18:0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66","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鑑於司法與檢察人事制度，攸關國家司法制度適正運作之基礎。惟現行《法官法》關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與運作，長期以來存在首長指派成員比例過高、外部監督不足之問題，致使人事決策過於偏重貫徹機關首長意志，難以充分反映多元意見，亦極易引發外界對於人事審議之客觀性與公信力不足之質疑。尤其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由法務部部長及檢察總長指派之成員比例偏高，且主任委員由法務部指派，形成行政權高度主導之結構，恐影響檢察官人事決策之獨立性，並弱化監督制衡機制。因此，為降低機關首長直接控制人事審議之程度，提升人事審議委員會外部專業及社會代表參與比例，強化人事審議之透明性、多元性與公信力，以確保法官與檢察官人事制度之獨立性與客觀性，現行《法官法》關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規範，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法官法第四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65","law_name":"法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官法第四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之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n\n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n\n一、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n\n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n\n三、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n\n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n\n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第二項之法官代表。\n\n司法院為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事議案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有法官、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表之參與。\n\n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產生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及其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法官任免、考績、級俸、遷調及褒獎之事項者，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20-05-22-修正:5","說明":"一、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乃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遷調、獎懲等重要人事決策組織，其設立目的在於提供法官人事政策的制度性建議與標準，透過合議的民主機制，避免個別首長恣意濫權，影響法官人事穩定。\n\n二、惟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與運作，長期以來存在首長指派成員比例過高、外部監督不足之問題，致使人事決策過於偏重貫徹機關首長意志，難以充分反映多元意見，亦極易引發外界對於人事審議之客觀性與公信力不足之質疑。\n\n三、為強化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人事審議之透明性、多元性與公信力，確保法官人事制度之獨立性與客觀性。現行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應予調整，使法官代表與外部專家間形成較為平衡之結構，避免決策偏頗。\n\n四、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降低司法院院長指定委員人數，由現行十一人，修正為五人，明顯降低機關首長對委員會之直接影響力，避免人事權過度集中。\n\n五、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增加學者專家人數，強化外部監督，學者專家由現行三人增加為五人，並由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舉非檢察官、非律師之人士，藉此引入更多跨領域觀點，提升審議品質。","修正":"第四條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之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n\n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n\n一、司法院院長指定五人。\n\n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懲戒法院法官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n\n三、學者專家五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五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n\n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n\n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第二項之法官代表。\n\n司法院為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事議案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有法官、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表之參與。\n\n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產生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及其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法官任免、考績、級俸、遷調及褒獎之事項者，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現行":"第九十條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n\n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n\n第一項委員會之設置及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n\n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n\n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n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n\n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n\n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檢察官任免、考績、級俸、陞遷及褒獎之事項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23-04-11-修正:114","說明":"一、按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乃審議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等重要人事決策組織，其設立目的在於提供人事政策的制度性建議與標準，透過合議的民主機制，避免個別首長恣意濫權，影響檢察體系人事穩定。\n\n二、惟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由法務部部長及檢察總長指派之成員比例偏高，且主任委員由法務部指派，形成行政權高度主導之結構，恐影響檢察官人事決策之獨立性，並弱化監督制衡機制。\n\n三、為強化檢察人事之民主正當性，建立外部監督與內部專業之平衡機制，提升人事決策之透明度與社會信賴。\n\n四、參酌本法第四條有關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組成之規定，修正第五項之規定，並將現行第六項之規定及第七項之規定併入第五項之規定，減少官派委員人數，並引入外部委員，確保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多元代表性，增加檢察官行使職權之獨立性與客觀性。\n\n五、新增第六項之規定，明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委員相互推選產生。","修正":"第九十條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停止職務、解職、陞遷、考核及獎懲事項。\n\n前項審議之決議，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n\n第一項委員會之設置及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n\n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n\n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方式如下：\n一、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二人。\n二、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一人。\n三、檢察官代表九人：由全體檢察官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n\n四、社會公正人士四人：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法官、律師以外之代表二人。\n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由委員相互推選主任委員。\n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審議對象、程序、決議方式及相關事項之審議規則，由法務部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後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檢察官任免、考績、級俸、陞遷及褒獎之事項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