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6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翁曉玲","林沛祥"],"連署人":["謝龍介","涂權吉","陳玉珍","顏寬恒","陳永康","林德福","蘇清泉","徐欣瑩","廖先翔","賴士葆","羅智強","盧縣一","林倩綺","邱鎮軍","廖偉翔","鄭天財Sra Kacaw"],"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4552"],"mtime":"2026-05-12T21:19:0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6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68","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林沛祥等18人，鑑於現行刑事訴訟法雖已於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七等規定，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證據調查辯論與科刑階段之程序參與權，惟該等意見是否為法官心證採擇，以及與判決結果形成之關聯性，現行法並無明文要求法院形諸於判決理由。此一制度性闕漏，導致訴訟參與權流於形式，無法確保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意見獲得正視，而判決理由未揭示法院就相關意見之評價，影響裁判透明性，上級審無從檢驗原審是否充分斟酌相關主張，同時易滋程序正義不足之質疑，損及司法公信力。為擴大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權益保障，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有關有罪判決書理由記載之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明定法院應將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證據調查辯論與科刑參與之意見，納入判決理由必要記載事項之範圍，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十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n\n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n\n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n\n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n\n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n\n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n\n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n\n七、適用之法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16-05-27-修正:432","說明":"一、按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為強化犯罪被害人之程序參與權，已於《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七，明定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於證據調查辯論程序，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並得由陪同人協助參與程序。此係我國刑事程序由傳統「國家－被告」二面關係，逐步轉型為兼顧被害人權益之重要制度改革。\n\n二、惟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關於有罪判決書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並未強制要求法院就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參與程序之意見，於判決理由中加以說明或評價，致使該等程序參與權，實務上往往淪為形式性陳述。\n\n三、法院是否斟酌訴訟參與人之意見，是否為心證所採擇，以及該等意見對於事實認定或科刑判斷之影響，均未見諸判決理由，導致訴訟參與權流於形式，無法確保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意見獲得正視，而判決理由未揭示法院就相關意見之評價，影響裁判透明性，上級審無從檢驗原審是否充分斟酌相關主張，同時易滋程序正義不足之質疑，損及司法公信力。\n\n四、為落實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強化裁判理由之透明性與可受檢驗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爰於本條增訂第八款規定，明定有罪判決書之理由，應記載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就證據證明力辯論，以及就科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明確落實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其權益保障。法院若未於判決書載明此等事項，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修正":"第三百十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n\n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n\n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n\n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n\n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n\n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n\n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n\n七、適用之法律。\n\n八、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參與辯論證據證明力，以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七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之意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6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