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69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30.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30.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廖偉翔","馬文君","游顥","羅廷瑋","蘇清泉"],"連署人":["陳菁徽","黃仁","葛如鈞","洪孟楷","邱若華","林思銘","廖先翔","謝龍介","牛煦庭","傅崐萁","涂權吉","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3616"],"mtime":"2026-04-24T15:18: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69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69","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馬文君、游顥、羅廷瑋、蘇清泉等17人，鑒於台灣生育率全球最低、人口總數已連續14個月負成長之情形，若未完善相關育兒制度，情況恐更加惡化。惟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僅能於子女三歲前申請，對於雙薪家庭者，於照顧上顯至少有三年空窗期。為優化育嬰留停，並將子女照顧銜接至義務教育，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六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六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現況家長在幼兒園階段面臨的突發狀況需求情況繁雜，若一邊又要兼顧工作，顯然無力負擔，甚至被迫二者擇一，此情況又以雙薪家庭者為甚。\n\n二、對於自行照顧而未將子女送往幼兒園之家庭，三至六歲之期間，等於需自行請假或甚至離職以照顧子女，造成照顧空窗期。\n\n三、綜上，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應延伸至子女六歲，以避免空窗期，並利於銜接小學國民義務教育。","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