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70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32.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32.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廖偉翔","馬文君","游顥","蘇清泉","羅廷瑋","林倩綺"],"連署人":["王鴻薇","陳菁徽","黃仁","葛如鈞","洪孟楷","邱若華","林思銘","高金素梅","謝龍介","牛煦庭","傅崐萁","羅智強","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3616"],"mtime":"2026-04-24T15:18:5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7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70","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馬文君、游顥、蘇清泉、羅廷瑋、林倩綺等19人，鑒於統計顯示，許多壯世代勞工因無法兼顧家中高齡者或幼兒之照顧，被迫選擇離開職場，造成國家勞動力之重大損失。透過增加家庭照顧假之保障力道，不僅是福利措施，更是預防「照護離職」的經濟防禦策略，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建立更具支持性的職場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二十條之一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有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規定之情況須親自照顧時，得請長期照顧假；全年以十四日為限，不併入事假計算。\n\n長期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已步入超高齡社會且少子女化現象日益嚴峻，勞工除需撫育幼兒，亦常面臨家中高齡長者之照護需求。\n\n三、主計處統計，二○二四年十五至六十四歲勞動力人口非初次尋職者的失業原因中，因照顧長輩離職的勞工，是照顧小孩離職人數的二點四倍，故照護離職已成為勞工職涯中重大影響事項。\n\n四、又查勞動部去年調查則指出，約七成六受雇者期待「長照安排假或長期照顧留職停薪」，雇主的反對比率則從二○二一年的六成七，下降至四成四。顯見類似國外長照安排假之制度，其施行阻力逐年下降，並有望成為社會共識。\n\n五、綜上所述，於本法中新增長期照護假，並以一年十四天為上限。"},{"修正":"第二十一條　受僱者依前八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n\n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現行":"第二十一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n\n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說明":"修正所列之條文數量及範圍，將長期照護假，列入雇主不得拒絕以及不得影響考績。","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2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