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73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34.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許宇甄","謝龍介","翁曉玲","黃建賓","賴士葆","呂玉玲","陳雪生","黃健豪","林德福","王鴻薇","蘇清泉","廖偉翔","林思銘","涂權吉","馬文君","盧縣一","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1725"],"mtime":"2026-05-06T00:22:4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7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73","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有鑑於教育部體育署已於114年9月9日升格運動部，從原三級機關晉升為二級部會直屬於行政院管轄，惟原教育部主管之若干法律，仍未配合將主管機關一併修正為運動部。為配合機關組織改制現況，並利於事務推動，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運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有鑑於運動部已成立，本法之主管機關由教育部修正為運動部。","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3"},{"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運動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n\n二、特定體育團體：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n\n三、體育專業人員：指受運動專業教育或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n\n四、運動教練：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n\n五、運動裁判：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賽會執法之人員。","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本法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n\n二、特定體育團體：指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n\n三、體育專業人員：指受運動專業教育或訓練，經中央主管機關檢定合格，發給證書，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n\n四、運動教練：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教育訓練及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運動指導、訓練之人員。\n\n五、運動裁判：指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競賽規則，經體育團體檢定、授證，從事賽會執法之人員。","說明":"有鑑於運動部已成立，本法之主管機關由教育部修正為運動部。","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