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78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37.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洪孟楷","林沛祥","廖偉翔"],"連署人":["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徐巧芯","林倩綺","楊瓊瓔","許宇甄","林思銘","邱若華","牛煦庭","陳雪生","顏寬恒","馬文君","謝龍介","王鴻薇","翁曉玲","傅崐萁"],"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2017"],"mtime":"2026-05-06T00:22: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7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78","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林沛祥、廖偉翔等19人，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僅「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屬被動通知機制，致汽車所有人未必能即時知悉，難以及時採取停派、調整勤務或其他必要管理措施，無法充分落實營業車輛所有人及管理人之監督責任。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被動通知機制修正為主動通知機制，以強化交通安全管理及預防職業駕駛人於受處分後持續違規駕駛之風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係採被動通知設計。\n二、職業汽車駕駛人一旦受吊扣、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之處分，如汽車所有人未能即時知悉，即可能無從即時停止其駕駛營業車輛或採取內部管理措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n三、鑑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已課予計程車客運業對所屬車輛及其駕駛人之管理責任，現行以請求為前提之通知模式，實不足以支撐即時管理之需要，爰修正本條規定，將通知機制由裁量性、請求性規定，改為法定主動通知義務，以利汽車所有人即時掌握駕駛人資格狀態，降低違規與事故風險。","對照表":[{"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九十二條之一　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現行":"第九十二條之一　處罰機關裁決職業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時，得應雇主之請求，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違規當時所駕駛汽車之所有人。","說明":"一、現行規定採被動通知機制，須待雇主請求後，處罰機關始得通知汽車所有人，難以確保汽車所有人即時知悉職業汽車駕駛人受吊扣、吊（註）銷駕駛執照之情形。\n\n二、職業汽車駕駛人如於受處分後仍持續駕駛營業車輛，將提高交通違規及事故風險；汽車所有人若能即時獲知相關資訊，較能及早採取停派、調整勤務或其他管理措施。\n\n三、爰將「得應雇主之請求」修正為「應」，使通知由裁量性規定改為法定義務，以落實車輛所有人監督責任並強化交通安全。","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2-12-13-修正:11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7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