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79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39.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徐巧芯","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黃仁","陳菁徽","洪孟楷","陳雪生","林沛祥","謝龍介","林思銘","邱若華","王育敏","邱鎮軍","羅智強","羅廷瑋","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3631"],"mtime":"2026-05-06T00:22: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79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79","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鑒於現行規定所稱受扶養眷屬，係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惟現今社會中成年仍在學之子女情形普遍，其生活費用多仍仰賴家庭扶養，如未納入受扶養眷屬範圍，未能充分反映當前社會實際情形及家庭扶養型態。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仍在學成年子女納入受扶養眷屬範圍，以完善失業給付加給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減輕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期間之家庭經濟負擔，現行制度明定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有受其扶養之眷屬，得依平均月投保薪資一定比例加給給付或津貼，以強化失業期間對家庭之支持。\n二、惟現行制度所列受扶養眷屬範圍，包括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未涵蓋仍在學成年子女。惟現今社會中子女完成高等教育之情形日益普遍，其生活費用多仍仰賴家庭扶養，如未納入制度範圍，未能充分反映當前社會實際情形及家庭扶養型態。\n三、為使制度更貼近當前社會實際情形，爰提案修正相關規定，將「仍在學成年子女」納入受扶養眷屬範圍，以完善失業給付加給制度。","對照表":[{"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仍在學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現行":"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說明":"一、現行條文所列受扶養眷屬範圍，包括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子女；惟現今社會中成年仍在學之子女情形普遍，其生活費用多仍仰賴家庭扶養，如未納入制度範圍，未能充分反映當前社會實際情形及家庭扶養型態。\n\n二、爰提案修正受扶養眷屬之範圍，增列「仍在學成年子女」，以使制度更符合當前社會實際情形，並強化失業期間對家庭之支持。","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14-修正:2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