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8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宇甄","蘇清泉","黃健豪"],"連署人":["黃仁","陳超明","鄭正鈐","楊瓊瓔","牛煦庭","洪孟楷","魯明哲","謝衣鳯","邱鎮軍","林倩綺","翁曉玲","葛如鈞","鄭天財Sra Kacaw"],"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4536"],"mtime":"2026-05-12T21:19: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8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86","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蘇清泉、黃健豪等16人，鑒於性侵害犯罪具高度隱蔽性，且兒少被害人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遭侵害後常陷於重大心理創傷，或因與加害人間存在權力不對等、親近信賴關係受損，致使其未能充分理解法律權利或及時尋求社會資源救助。據衛福部最新統計，2024年兒少性侵被害人高達3,956人，且逾八成係遭熟人所為；參考澳洲政府調查指出，此類被害人平均需歷經24年方能首度揭露受害經歷。然現行追訴權時效制度未考量兒少時期受創需極長心理重建期，常導致被害人成年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因時效屆滿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兒少性侵害案件之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害人達一定年齡後始行計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衛福部2024年最新統計，性侵被害人共計9,230人，其中18歲以下之兒少高達3,956人；其中被害兒少中超過8成係遭熟人犯案，此種親近關係與信賴破壞，導致兒少被害人開口求助之門檻極高。又依據澳洲政府「皇家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調查指出，兒少性侵被害人平均需歷經24年才能首次說出受害經歷。顯示兒少時期遭受之性侵創傷，需極長之心理重建期，現行追訴期時效計算未考量此情形。\n二、監察院近期調查亦指出，兒少性侵被害人成年後勇敢揭發，卻因逾刑事追訴期，行為人仍得逍遙法外，違反公平正義。以南投某國小案為例，受害人數近40人，卻有15件因罹於時效無法訴追；臺中某國中案亦有3名受害者因逾期無從尋求正義，加害人甚至以此惡意挑釁。現行制度忽略權力不對等所致揭露延遲，使加害人得以規避制裁，悖離司法正義。\n三、追訴權時效制度之目的雖在維護法秩序安定及督促執法機關，然性侵害犯罪具高度隱密性，未成年被害人因身心尚未成熟、心理創傷或權力不對等，往往無法及時求援。爰參考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等國際立法例，針對性侵害犯罪特別制定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規範。","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104","說明":"一、衛福部2024年最新統計，性侵被害人共計9,230人，其中18歲以下之兒少高達3,956人。其中被害兒少中超過8成係遭熟人犯案，此種親近關係與信賴破壞，導致兒少被害人開口求助之門檻極高。又依據澳洲政府「皇家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調查指出，兒少性侵被害人平均需歷經24年才能首次說出受害經歷。顯示兒少時期遭受之性侵創傷，需極長之心理重建期，現行時效計算未考量此情形。\n\n二、監察院近期調查亦指出，兒少性侵被害人成年後勇敢揭發，卻因逾刑事追訴期，行為人仍得逍遙法外，違反公平正義。以南投某國小案為例，受害人數近40人，卻有15件因罹於時效無法訴追；臺中某國中案亦有3名受害者因逾期無從尋求正義，加害人甚至以此惡意挑釁。現行制度忽略權力不對等所致揭露延遲，使加害人得以規避制裁，悖離司法正義。\n\n三、追訴權時效制度之目的雖在維護法秩序安定及督促執法機關，然性侵害犯罪具高度隱密性，未成年被害人因身心尚未成熟、心理創傷或權力不對等，往往無法及時求援。爰參考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等國際立法例，針對性侵害犯罪特別制定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規範。","修正":"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n\n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n\n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n\n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n\n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8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