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0994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8/LCEWA01_110508_00252.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8/LCEWA01_110508_00252.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4-24","2026-04-28","2026-05-05"],"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陳瑩","邱志偉","何欣純","王世堅","陳俊宇","王義川","郭昱晴","陳亭妃","沈伯洋","黃捷","王正旭","李坤城","王美惠","張雅琳","徐富癸","鍾佳濱"],"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4-24","last_time":"2026-05-05","meet_id":"院會-11-5-8","laws":["01721"],"mtime":"2026-04-24T15:19: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99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994","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鼓勵個人及企業增加對學校之捐款，並讓公私立學校在抵稅規定上更為一致，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予學校法人，不論是否指定用途，均可全額列為扣除或費用，並強化興學基金會之監督機制，以確保資金運用透明妥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管理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現行對公立學校之捐款，依財政部六十五年七月六日台財稅第三四四六九號函釋，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及充實教學設備者，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但書規定辦理，亦即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n\n三、為衡平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規定，並提升個人及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爰修正第二項，明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之指定或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並刪除各款及第三項。\n\n四、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配合前開抵稅衡平機制，為強化對私立學校之監督管理，明定須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始得全數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並增列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之內容及範圍，包括監督事項，以強化財務監管機制。\n\n五、本條修正自公布日施行；第二項之規定僅適用於施行後之捐贈，施行前之捐贈仍依原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7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9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