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024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44.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因應中東戰事穩定民生經濟發放全民支援金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3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羅明才","李彥秀","鄭正鈐","游顥","林沛祥"],"連署人":["盧縣一","王鴻薇","陳雪生","黃仁","林思銘","林德福","廖先翔","徐巧芯","陳菁徽","楊瓊瓔","洪孟楷","陳永康","謝龍介","林倩綺","翁曉玲","顏寬恒","羅智強","柯志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mtime":"2026-05-06T00:23: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02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024","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李彥秀、鄭正鈐、游顥、林沛祥等23人，鑑於近期中東局勢動盪，引發國際能源與原物料價格劇烈波動，通膨壓力持續升高。韓國政府已於今（2026）年3月底緊急通過高達26.2兆韓元之補充預算案，針對所得水準後70%的民眾發放「高油價損失支援金」，以擴張性財政穩固民生、支撐內需。反觀我國同受高油價與通膨衝擊，萬物齊漲，薪水卻不漲，實質薪資遭通膨侵蝕，基層民眾生活負擔日益沉重。為減緩人民負擔、提振民間消費及擴大內需，爰擬具「因應中東戰事穩定民生經濟發放全民支援金特別條例草案」，明定發放全體國民支援金每人一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例制定之目的、主管機關、經費來源、預算編列方式及排除預算法相關規定之限制。（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n二、明定發放現金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發放之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宜，分別授權由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以辦法定之。（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n三、現金發放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草案第七條）\n四、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及施行期限。（草案第八條）","對照表":[{"title":"因應中東戰事穩定民生經濟發放全民支援金特別條例草案","law_id":null,"law_name":"因應中東戰事穩定民生經濟發放全民支援金特別條例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rows":[{"增訂":"第一條　為因應中東戰事引發之國際能源上漲及物價通膨壓力，以發放新臺幣（以下稱現金）方式，減緩人民負擔、提振民間消費及擴大內需，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說明":"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辦理發放現金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限制。\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n\n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經審計部完成審定之歲計賸餘，應優先用於彌平本條例所舉借之債務。","說明":"一、明定辦理發放現金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編列。另為使預算編列與執行保持彈性，爰併定明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n\n二、第二項明定辦理本條例所需經費之財源籌措，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每年度舉債額度之流量限制，並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舉債比率仍應有一定控管機制。\n\n三、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符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意旨。\n\n四、第四項明定優先彌平本條例所舉借債務之規定。"},{"增訂":"第四條　發放現金之規劃、推動及宣導，由主管機關辦理。\n\n主管機關為執行預算，得就現金之發放及其他相關事宜，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說明":"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n\n二、第二項規定現金之發放及其他相關事宜，國家發展委員會得委託相關部會及機構辦理。"},{"增訂":"第五條　現金之發放人員、發放之方式、領取之期間、領取之機構與地點、應檢具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洽相關部會定之。","說明":"現金之發放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洽相關部會以辦法定之。"},{"增訂":"第六條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政府得依本條例規定發放全體國民現金一萬元。\n\n依本條例規定個人自政府領取之現金，免納所得稅。\n\n依本條例規定個人自政府領取之現金，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現金發放對象及金額。\n\n二、第二項和第三項係考量依本條例之立法目的，規定個人自政府領取之現金免納所得稅，以及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避免喪失原發給之目的。"},{"增訂":"第七條　現金發放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說明":"明定現金發放之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增訂":"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說明":"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及施行期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02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