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116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45.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顥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游顥","廖偉翔"],"連署人":["邱鎮軍","林思銘","馬文君","高金素梅","洪孟楷","謝龍介","牛煦庭","傅崐萁","羅廷瑋","邱若華","顏寬恒","羅智強","涂權吉","李彥秀","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3631"],"mtime":"2026-05-06T00:23: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1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16","案由":"本院委員游顥、廖偉翔等17人，鑑於我國面臨少子化之趨勢，已對勞動力供給、社會保險永續及整體國家發展等，構成結構性之國安風險，檢視現行制度窺知，影響國人生育決策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具關鍵因素，為貫徹國家推動「0至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目標，據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平等權之意旨，強化育兒家庭於關鍵照顧期間之所得支持，建構具誘因之親職制度，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促進性別平等分工及提升勞動參與之穩定性，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給付比例由現行標準調升至百分之八十，延長最長給付期間至十二個月，以完善我國育兒支持體系，強化家庭經濟安全，提升生育意願，從制度面回應少子化所致生之國安與社會發展挑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濟不安全感為抑制生育決策與親職參與之核心，現行制度之所得替代功能不足，據國際與國內實證資料顯示，經濟因素係影響生育意願之關鍵變項之一，聯合國人口基金會調查指出，近四成處於生育年齡之成年人，因經濟限制而無法實現理想生育數，我國勞動主管機關之調查亦顯示，勞工於評估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以「維持家庭收入」為最主要考量因素，且對主要家計負擔者而言，其影響程度更為顯著，若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支持，實際願意申請留職停薪者比例將大幅下降，顯見現行津貼制度對支撐親職照顧具關鍵性作用，然而，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所定津貼給付比例及期間，難充分反映實際生活成本及育兒支出需求，致使部分家庭即便具備生育意願，仍因短期所得中斷風險過高而選擇延後或放棄生育，不利於鼓勵雙親共同承擔照顧責任，影響性別平等之實現甚深。\n二、少子化趨勢已為國安層級之結構性危機，實需制度性強化介入，據最新人口統計資料，我國於民國114年65歲以上人口占比已逾百分之二十，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人口扶養比持續惡化，年度出生數顯著下滑，總生育率長期低於世代更替水準，甚或跌破0.8之極低水準，顯見人口再生產機制已出現嚴重失衡，此趨勢不僅衝擊勞動力供給與經濟成長潛能，亦將加重社會保險與長照體系之財務負擔，對國家財政、產業發展及整體社會穩定等，均構成長期且不可逆之影響，因此，少子化已非單一社會政策議題，應自國家整體發展與安全戰略層級予以正視，透過具體法律制度調整加以回應。\n三、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性別平等之基本權，回應國家少子化對策之政策目標，實具強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強度，透過提高津貼所得替代率及延長給付期間，得以降低育兒期間之經濟壓力，穩定家庭財務，提升勞工申請留職停薪之可行性與意願，進而促進親職參與及嬰幼兒照顧品質，此調整不僅有助於提升生育誘因，亦強化勞動市場之留才機制，降低因育兒離職所致生之人力流失，兼顧家庭政策與勞動政策之整體效益。\n四、故此，為建構具實效之育兒支持體系，強化我國因應少子化之制度韌性，爰擬具調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給付比例至百分之八十，延長最長給付期間至十二個月，以提升制度誘因與保障強度，期得從根本改善育兒家庭之經濟安全，促進人口結構之健全發展。","對照表":[{"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說明":"一、經濟不安全感為抑制生育決策與親職參與之核心，現行制度之所得替代功能不足，據國際與國內實證資料顯示，經濟因素係影響生育意願之關鍵變項之一，聯合國人口基金會調查指出，近四成處於生育年齡之成年人，因經濟限制而無法實現理想生育數，我國勞動主管機關之調查亦顯示，勞工於評估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以「維持家庭收入」為最主要考量因素，且對主要家計負擔者而言，其影響程度更為顯著，若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支持，實際願意申請留職停薪者比例將大幅下降，顯見現行津貼制度對支撐親職照顧具關鍵性作用，然而，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所定津貼給付比例及期間，難充分反映實際生活成本及育兒支出需求，致使部分家庭即便具備生育意願，仍因短期所得中斷風險過高而選擇延後或放棄生育，不利於鼓勵雙親共同承擔照顧責任，影響性別平等之實現甚深。\n\n二、少子化趨勢已為國安層級之結構性危機，實需制度性強化介入，據最新人口統計資料，我國於民國114年65歲以上人口占比已逾百分之二十，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人口扶養比持續惡化，年度出生數顯著下滑，總生育率長期低於世代更替水準，甚或跌破0.8之極低水準，顯見人口再生產機制已出現嚴重失衡，此趨勢不僅衝擊勞動力供給與經濟成長潛能，亦將加重社會保險與長照體系之財務負擔，對國家財政、產業發展及整體社會穩定等，均構成長期且不可逆之影響，因此，少子化已非單一社會政策議題，應自國家整體發展與安全戰略層級予以正視，透過具體法律制度調整加以回應。\n\n三、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性別平等之基本權，回應國家少子化對策之政策目標，實具強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強度，透過提高津貼所得替代率及延長給付期間，得以降低育兒期間之經濟壓力，穩定家庭財務，提升勞工申請留職停薪之可行性與意願，進而促進親職參與及嬰幼兒照顧品質，此調整不僅有助於提升生育誘因，亦強化勞動市場之留才機制，降低因育兒離職所致生之人力流失，兼顧家庭政策與勞動政策之整體效益。\n\n四、故此，為建構具實效之育兒支持體系，強化我國因應少子化之制度韌性，爰擬具調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給付比例至百分之八十，延長最長給付期間至十二個月，以提升制度誘因與保障強度，期得從根本改善育兒家庭之經濟安全，促進人口結構之健全發展。","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24-修正:2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