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117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46.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龍介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謝龍介","林沛祥","廖偉翔","洪孟楷"],"連署人":["林思銘","傅崐萁","牛煦庭","馬文君","翁曉玲","羅廷瑋","蘇清泉","顏寬恒","邱鎮軍","王鴻薇","林倩綺","柯志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5400"],"mtime":"2026-05-06T00:23:0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1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17","案由":"本院委員謝龍介、林沛祥、廖偉翔、洪孟楷等16人，鑒於偏遠地區長期面臨師資不足與流動率偏高問題，影響教育品質與學生學習權益，為穩定師資來源、縮短城鄉教育落差，並回應偏遠地區學校實際運作需求，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專聘教師資格，並補助學校自辦甄選進用現職代理教師，以建立穩定且具專業之師資體系，強化久任誘因，吸引具熱忱之教師投入服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教育部數據可知偏鄉地區「國中小」教師流動率高於全國及一般地區，尤以「國中」階段落差最大。偏鄉國中階段的教師流動率，在105至112年度，在1.15%到1.92%之間，平均比全國高出0.65%，比一般地區高出0.73%。而偏鄉「國小」階段的教師流動率，在105至112年度，則為1.21%到2.14%之間，平均比全國高出0.5%，比一般地區高出0.57%。顯示偏遠地區師資穩定性不足，已影響教育品質之均衡發展。\n二、為落實教育機會平等，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促進教育資源均衡發展，並參酌民國106年本條例施行以來教育現場實務運作情形，同時考量偏遠學校需求多元，各校自辦甄選可保持現場需求主體性。修正第七條第一項開放各校自辦甄選，並放寬專聘教師資格，以符偏遠地區學校實際需求。\n三、又考量偏遠地區交通不便，教師難以兼顧教學與進修，爰修正第七條第二項明定學分班應原則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以降低進修障礙。為區別具教師資格之專聘教師規定，使地方主管機關能確保專聘教師品質。爰修正第七條第三項。\n四、鑒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僅就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代理教師，明定其再聘次數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之限制。爰配合前條修正第八條第一項，明定所有依前條第一項進用之代理教師，其再聘均不受次數限制，以符制度一致性。\n五、現行第八條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爰修正第八條第二項。\n六、為延續第二項精神，以偏遠學校服務年資做為取得教師資格要件，爰修正第三項。","對照表":[{"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七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代理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應原則採遠距教學方式，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n\n具教師資格之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n\n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七條　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n\n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n\n專聘教師甄選、資格、加分條件、聘任、待遇、轉任專任教師之職前年資採計、解聘、停聘、再聘與不再聘、權利義務、申訴及甄選優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為落實教育機會平等，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促進教育資源均衡發展，並參酌民國106年本條例施行以來教育現場實務運作情形，同時考量偏遠學校需求多元性，各校自辦甄選可保持現場需求主體性。爰修正第七條第一項開放各校自辦甄選，並放寬專聘教師資格，以符偏遠地區學校實際需求。\n\n二、考量偏遠地區交通不便，教師難以兼顧教學與進修，爰修正第二項明定學分班應原則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以降低進修障礙。\n\n三、為區別具教師資格之專聘教師規定，使地方主管機關仍能確保專聘教師品質。爰修正第三項。","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7"},{"修正":"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不受次數限制；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者，經教學演示及格，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現行":"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說明":"一、鑒於《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僅就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代理教師，明定其再聘次數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之限制。爰配合前條修正第一項，明定所有依前條第一項進用之代理教師，其再聘均不受次數限制，以符制度一致性。\n\n二、原條文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爰修正第二項。\n\n三、為延續第二項精神，以偏遠學校服務年資做為取得教師資格要件，爰修正第三項。","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