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120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49.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王育敏","廖偉翔"],"連署人":["蘇清泉","陳菁徽","羅智強","牛煦庭","黃建賓","謝龍介","翁曉玲","黃仁","葛如鈞","洪孟楷","蔡春綢","楊瓊瓔","邱若華","馬文君"],"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3631"],"mtime":"2026-05-06T00:23: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2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20","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廖偉翔等16人，鑒於我國已成年在學子女經濟上仍仰賴家庭，不宜因其成年就排除於就業保險法中受扶養眷屬範圍。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之子女，列為扶養眷屬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照我國現行家庭樣態，許多已成年在學學生經濟上仍仰賴家庭，不宜因其滿十八歲即將其排除於加給給付範圍之外。\n二、另查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納稅義務人子女若「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仍可將其列報為扶養親屬，並列為免稅額計算。\n三、爰比照所得稅法受扶養眷屬之規定，修正第二項文字，將已成年但仍在學子女納入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給付受扶養眷屬範疇。","對照表":[{"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而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子女。","現行":"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說明":"一、依照我國現行家庭樣態，許多已成年在學學生經濟上仍仰賴家庭，不宜因其滿十八歲即將其排除於加給給付範圍之外。\n\n二、另查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納稅義務人子女若「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仍可將其列報為扶養親屬，並列為免稅額計算。\n\n三、爰比照所得稅法受扶養眷屬之規定，修正第二項文字，將已成年但仍在學子女納入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給付受扶養眷屬範疇。","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21-12-14-修正:2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