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124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57.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王安祥","陳清龍","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3623"],"mtime":"2026-05-06T00:23:2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2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2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發給設置上限，致使工作年資超過十二年以上之資深勞工，資遣費之給與並未實際反映其長期工作付出，實質造成勞工權益減損。爰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資遣費計算之上限，強化保障勞工退休生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二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n\n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n\n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現行":"第十二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n\n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n\n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說明":"一、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針對資遣費之規定設有最高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之上限，致使工作年資逾十二年之資深勞工，其資遣費未能實際反映長期工作貢獻。又資遣之發生係非本於勞工自願，工作十二年以上之資深勞工往往為家庭經濟重要支撐者，現行條文上限之設計，將使遭資遣之勞工面臨失業風險時，經濟緩衝能力與權益保障嚴重不足。\n\n二、查勞動基準法針對資遣費之發給未設定上限，為求制度銜接與為免造成勞工實質權益受損，爰提案刪除第一項最高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之上限規定，將資遣費發給回歸勞工實際工作年資之計算，以強化保障勞工權益。","law_content_id":"03623:03623:2013-12-31-修正:1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2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