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130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60.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賴士葆","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連署人":["黃仁","陳菁徽","邱鎮軍","顏寬恒","張嘉郡","謝龍介","林德福","王育敏","陳超明","魯明哲","陳玉珍","葛如鈞","陳雪生","洪孟楷","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1711"],"mtime":"2026-05-06T00:23:3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30","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等19人，鑒於就學貸款目的係培育國家人才，幫助在學學生求學期間，毋須顧慮學費，專心向學，考量學生於教育階段學業、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等完成後，初期尚未穩定就業、薪資偏低或協助家計等因素，透過延長寬限期二年緩繳措施，讓借款人減輕還款壓力與改善家庭生活經濟，爰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政府為培育優秀人才，促進教育機會均等，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在學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於六十五年九月開辦助學貸款，其後於八十三年更名為就學貸款。\n二、依教育部資料，歷年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統計以九十八學年度申貸人次最多八十一萬餘人次、申貸金額三百零二億元，至一百十三學年度已大幅降至三十三萬餘人次、金額一百十四億元，其中大專校院部分就學貸款金額占比約百分之九十八．六九，以目前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一．七七五推估政府每年負擔利息約二億元。\n三、考量學生於教育階段學業、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等完成後，初期就業尚未穩定、薪資偏低或協助家計等因素，透過延長寬限期二年緩繳措施，讓借款人減輕還款壓力與改善家庭生活經濟，爰增訂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其緩繳期間應負擔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對照表":[{"title":"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前項就學貸款免繳本金寬限二年，其間之利息，應自其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二年翌日起，開始償還。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應負擔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現行":"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說明":"一、鑒於政府為培育優秀人才，促進教育機會均等，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在學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於六十五年九月開辦助學貸款，其後於八十三年更名為就學貸款。\n\n二、依教育部資料，歷年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統計以九十八學年度申貸人次最多八十一萬餘人次、申貸金額三百零二億元，至一百十三學年度已大幅降至三十三萬餘人次、金額一百十四億元，其中大專校院部分就學貸款金額占比約百分之九十八．六九，以目前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一．七七五推估政府每年負擔利息約二億元。\n\n三、考量學生於教育階段學業、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等完成後，初期就業尚未穩定、薪資偏低或協助家計等因素，透過延長寬限期二年措施，讓借款人減輕還款壓力與改善家庭生活經濟，爰增訂第三項，及其緩繳期間應負擔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0-05-18-修正:4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