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133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63.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翁曉玲","廖偉翔"],"連署人":["邱鎮軍","羅廷瑋","林沛祥","陳雪生","謝龍介","陳超明","徐巧芯","陳永康","林思銘","王育敏","葛如鈞","蘇清泉","牛煦庭","鄭天財Sra Kacaw","葉元之","洪孟楷","羅智強","林倩綺","陳菁徽"],"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3616"],"mtime":"2026-05-06T00:23:3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3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33","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21人，有鑑於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雖設有工時調整制度，惟其適用範圍尚未充分回應子女照顧之實際需求，且現行規定減少工時期間不得請求報酬，致多數受僱者因經濟考量而難以實際運用該制度。因此為減輕家庭照顧壓力，促進國民工作與家庭生活之平衡，並參酌瑞典、韓國等國家之相關制度，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第一項適用對象之年齡限制至12歲並擴大適用對象至孫子女；另刪除原條文，「不得請求報酬」之減少時薪規定，修正為「其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之」，以避免職場父母因申請工時調整而致所得減少，實質降低家庭育兒之經濟負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或孫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其薪資由主管機關補貼之。\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n\n第一項第一款薪資之補貼條件、補貼標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說明":"一、依勞動部統計，過去10年間（民國103年至113年），65歲以上就業人口已增加逾八成，至113年高齡就業人數達43萬人。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可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之「子女」，係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尚未包含孫子女。\n\n二、為減輕父母因照顧子女所產生之經濟負擔，各國於相關立法多有規範。例如瑞典《社會保險法》就育兒津貼之發放，依父母工作時間比例給予不同程度之補助，並延長補助期間至子女滿12歲或完成一定教育階段；韓國《就業性別平等及工作家庭平衡支援法》亦規定，雇主應允許勞工因撫養一定年齡以下子女申請縮短工時，並由《就業保險法》提供相應津貼，以彌補減少工時所致之所得損失。\n\n三、綜上，各國為因應少子化問題，已逐步放寬職場父母照顧子女之彈性措施。反觀我國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雖設有工時調整制度，惟適用範圍尚未充分回應實際照顧需求，且減少工時期間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亦使多數受僱者因經濟考量難以運用。爰修正第十九條第一項，提高適用對象之年齡限制至12歲並擴大適用對象至孫子女；刪除「不得請求報酬」之減少時薪規定，改由主管機關補貼薪資，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n\n四、另配合前開修正，增訂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貼薪資之相關辦法。","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3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