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135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51.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王育敏","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廖偉翔"],"連署人":["林思銘","徐巧芯","羅智強","葛如鈞","葉元之","洪孟楷","陳雪生","馬文君","林倩綺","邱若華","謝龍介","牛煦庭","楊瓊瓔","顏寬恒","翁曉玲","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5125"],"mtime":"2026-05-06T00:23: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35","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廖偉翔等20人，鑑於兒童於生命早期之身心發展階段，其健康照顧不應因家庭資源、照顧能力及社會條件差異而處於不利地位，而此等差異並非兒童本人所能選擇或承擔。為維護兒童公平發展起點及資源平等基礎，並減輕育兒家庭負擔，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滿六歲兒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保險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n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法定扶養義務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就未滿六歲兒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政府得補助之。\n第二項補助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n\n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未滿六歲兒童正值身心發展、疾病預防、健康促進及早期發現、早期療育之關鍵階段，其健康照顧品質及醫療可近性，深受家庭資源條件影響，而此等差異並非兒童本人所能選擇或承擔。國家對兒童之保護，不應使其因出身、家庭背景或經濟條件等非可歸責於己之因素，而於生命初期即承受制度性、結構性不利。故本次修法明定未滿六歲兒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保險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n\n二、本次修法揚棄以往恩給式、臨時性或資格化之補助思維，而係將國家對兒童之平等關懷與尊重，具體落實為普遍性之制度保障。除有助於減輕育兒家庭之固定保費負擔，降低因經濟因素致兒童醫療可近性受限之情形外，亦有助於自生命早期即進行必要之健康投資，避免不平等之代際傳遞，體現社會投資及世代正義之精神。\n\n三、考量部分負擔費用及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對經濟弱勢家庭仍可能構成就醫障礙，爰於第二項明定，因經濟因素無力負擔者，得由政府補助之，以兼顧普遍保障與扶助弱勢之制度目的。","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