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141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72.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72.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倩綺","蘇清泉"],"連署人":["林德福","謝龍介","許宇甄","黃健豪","盧縣一","涂權吉","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葛如鈞","林思銘","王鴻薇","牛煦庭","陳玉珍","陳雪生","葉元之","李彥秀","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3102"],"mtime":"2026-05-06T00:23: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41","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等19人，鑒於近年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屢傳重大違規情事，近期高雄市大樹區山坡地開發案場，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工，造成大面積地表裸露並涉及不可開發區施工，引發居民對坡地崩塌及淹水風險之疑慮。此類事件顯示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僅就「危害公共設施」予以規範，對於人民生命安全之保障尚有不足。為強化山坡地開發風險管控機制，明確保障人身安全，並完備主管機關緊急處置之法律依據，爰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期高雄市大樹區山坡地開發案件，經主管機關多次查處仍未改善，並確認涉及不可開發區施工及大面積地表裸露，增加水土流失與災害風險。事件引發地方居民對於生命財產安全之高度疑慮，也突顯山坡地開發若未妥善管控，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n二、現行第十五條僅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予限制並緊急處理，未明確將人身安全納入條文規範。為回應實務風險，爰於第一項增列危害人身安全之要件，使主管機關得於有危及人民生命安全之虞時，即時採取必要措施。","對照表":[{"title":"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102","law_name":"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五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人身安全及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n\n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現行":"第十五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n\n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增列保障人身安全，明確規範山坡地違法開發或利用行為致生人身危害時之法律責任，並建立受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同時賦予主管機關於緊急狀況下得即時採取必要處置之權限，以降低災害風險並強化公共安全保障。","law_content_id":"03102:03102:1997-12-19-修正: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