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144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77.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徐欣瑩"],"連署人":["陳雪生","羅廷瑋","林思銘","黃仁","盧縣一","陳超明","鄭正鈐","楊瓊瓔","翁曉玲","丁學忠","陳玉珍","林德福","游顥","葉元之","邱鎮軍","邱若華","魯明哲","王育敏","牛煦庭","羅明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5151"],"mtime":"2026-05-06T00:24: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4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44","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徐欣瑩等23人，鑒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持續惡化，生育率屢創新低，家庭育兒經濟負擔沉重，影響國人結婚與生育意願。現行幼兒教保服務補助制度，對於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幼兒補助金額仍與實際費用存在顯著落差，難以達成不同教保體系間之實質公平。為落實優質、普及及平價之教保服務政策，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補助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費用，惟補助制度仍以行政裁量為主，欠缺明確之法定最低保障，致不同教保體系間之補助差異仍然存在，影響制度公平性。\n二、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峻，依內政部統計，近年總生育率持續下降，2025年更降至0.695，創歷史新低；同時結婚對數亦大幅減少，顯示育兒成本與經濟壓力已成為影響生育意願之重要因素。少子女化趨勢若未有效改善，將對人口結構、勞動力供給及社會發展產生深遠影響。\n三、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攸關幼兒發展及家庭穩定，然現行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幼兒，每月補助金額僅約新臺幣五千元，與實際教保費用差距顯著，對多數家庭仍構成沉重負擔，亦影響公私立教保體系間之資源公平。\n四、為強化教保服務補助制度，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爰修正第六項，明定接受私立幼兒園服務之幼兒，每月補助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落實普及、平價教保服務政策，並促進育兒支持體系之完善。","對照表":[{"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七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n\n一、員工子女、孫子女。\n\n二、需要協助幼兒。\n\n三、前二款以外幼兒。\n\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應補助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其中接受公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服務者補助後，每月無須繳費；接受私立幼兒園服務者，每位幼兒每月補助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招收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第六項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費用；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其專戶內當學期撥入之費用，於該學期結束後，不在此限。\n\n政府得對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發放育兒津貼；其請領育兒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育兒津貼；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現行":"第七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列順序招收幼兒：\n\n一、員工子女、孫子女。\n\n二、需要協助幼兒。\n\n三、前二款以外幼兒。\n\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前項規定請領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招收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第六項補助及其他政府協助幼兒接受教保服務之費用；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私立幼兒園，其專戶內當學期撥入之費用，於該學期結束後，不在此限。\n\n政府得對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發放育兒津貼；其請領育兒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n\n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專供存入前項育兒津貼；其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說明":"一、修正第六項。\n\n二、我國生育率持續探底，內政部最新統計顯示，2025年總生育率僅0.695，為歷來最低，亦為近年降幅最劇之年度；同時，結婚對數亦跌破11萬對，創下新低。少子女化成因複雜且交互影響，包含生育時點延後、育兒經濟負擔沉重等因素。\n\n三、幼兒教育與照顧服務攸關幼兒發展及家庭穩定，相關補助制度應具備明確法源與可預期性。然現行就讀私立幼兒園之幼兒，每月補助僅5,000元，與實際教保費用差距顯著，影響不同教保體系間之實質公平。爰明定私立幼兒園每名幼兒每月補助金額不得低於15,000元，以落實普及、平價之教保服務政策，並減輕家庭育兒負擔。","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