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173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75.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徐欣瑩"],"連署人":["陳雪生","邱鎮軍","陳超明","盧縣一","楊瓊瓔","牛煦庭","林思銘","翁曉玲","羅明才","林德福","鄭正鈐","丁學忠","邱若華","羅廷瑋","黃仁","陳玉珍","游顥","王育敏","魯明哲","葉元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1714"],"mtime":"2026-05-06T00:24: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7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73","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徐欣瑩等23人，鑒於我國青年就學貸款負擔對其畢業後經濟發展及生活品質影響甚鉅，實務上亦有因無力償還學貸而遭強制執行之情形，顯示現行制度對青年之財務支持尚有強化空間。另觀察近年政府就學貸款利息補貼支出逐年下降，財政負擔相對減輕，已具備進一步強化補助之條件。為減輕青年就學期間及畢業後之經濟壓力，提升教育投資之可負擔性，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得辦理就學貸款制度，惟對於貸款利息之補助方式未臻完善，學生於畢業後仍須負擔一定利息支出，對初入職場之青年形成長期財務壓力。\n二、近年政府就學貸款利息補貼支出呈現下降趨勢，由民國九十六年約新臺幣四十一億元，至民國一百十三年已降至二十餘億元；同期間申請人次亦由約八十一萬人減少至約三十三萬人，顯示整體制度負擔已趨緩，政府具備進一步提升補助強度之財政空間。\n三、實務上已有案例顯示，部分學生畢業後因無力償還就學貸款，遭金融機構聲請強制執行，薪資收入遭依法扣押三分之一用以清償債務；另依人力資源平台之調查資料，青年負債來源中以學貸占比最高，達四成以上，顯示學貸對青年經濟壓力影響甚鉅。\n四、為減輕青年族群之財務負擔，降低就學期間所形成之長期經濟壓力，並提升教育投資之可負擔性，爰增訂第五項，明定就學貸款利息由教育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學生，以強化政府對青年之支持。","對照表":[{"title":"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14","law_name":"專科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前項就學貸款之利息，由教育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學生，相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現行":"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說明":"一、新增第五項。\n\n二、近年政府就學貸款利息補貼支出呈現明顯下降趨勢，由民國96年高峰約41億元，至民國113年已降至20多億元；同期間申請人次亦由約81萬人縮減至約33萬人。整體觀察，未來財政負擔具持續緩和空間，政府具備相當承擔能力。\n\n三、實務上已有案例顯示，因無力償還就學貸款而遭金融機構聲請強制執行，一旦有薪資收入即可能被依法扣取1/3用以清償債務。另依民間人力資源平台之調查結果，青年勞工負債來源中，以學貸占比最高（45.3%），顯示其對青年經濟壓力影響甚鉅。為減輕青年族群之財務負擔與生活成本，並降低就學期間所形成之長期壓力，爰增訂第五項，由教育部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學生就學貸款之利息。\n\n四、原第五項移列為第六項。","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14-05-30-全文修正:4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7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