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176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28.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羅智強","廖偉翔","林沛祥"],"連署人":["柯志恩","葉元之","陳玉珍","羅明才","羅廷瑋","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翁曉玲","謝龍介","洪孟楷","傅崐萁","楊瓊瓔","邱若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1714"],"mtime":"2026-05-06T00:22: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7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76","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廖偉翔、林沛祥等16人，有鑑於我國青年生活成本日益增加，為有效降低其生活及就學負擔，明定經濟弱勢學生免納學費之規定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負擔就學貸款利息，以保障其受教權益，並落實就學平等與強化整體教育支持，爰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14","law_name":"專科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學生，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　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之利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現行":"第四十四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n\n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專科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n\n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專科學校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　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專科學校違反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者，依下列規定辦理：\n\n一、公立學校：由學校核予相關人員行政懲處；教育部、直轄市政府得扣減補助款或招生名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n\n二、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說明":"一、為落實就學平權，減輕經濟弱勢學生之就學負擔，並配合《大學法》修正草案，明定五年制後二年學生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n\n二、鑑於少子化趨勢，就學貸款整體申請人數相較以往已趨減，由民國103年約30萬下降至113年約17萬，且教育部115年度編列相關利息補貼預算較前一年度減少100萬元，顯示財政負擔具一定可控性，具備擴大補助之可行條件。透過利息全額補貼，有助降低我國學子財務負擔並維護信用，強化政策實益，減輕學生就學及畢業後之還款負擔，免於利息累積及物價指數飛漲雙重壓力，故修訂第四項，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負擔就學貸款之利息。","law_content_id":"01714:01714:2014-05-30-全文修正:4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