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178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81.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李彥秀"],"連署人":["呂玉玲","羅明才","葉元之","林德福","王育敏","盧縣一","張智倫","林思銘","萬美玲","翁曉玲","鄭正鈐","陳玉珍","涂權吉","廖先翔","林倩綺","魯明哲","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1518"],"mtime":"2026-05-06T00:24: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7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78","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鑒於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交易稅不僅符合國際稅制趨勢，更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產生顯著的正面效益，自停徵以來，公司債與金融債券發行規模穩定成長，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產業升級，並協助銀行體系強化資本結構，且可透過債市擴張所帶動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基擴大，產生正向稅收外溢效果，另外，為考量政府稅收、金融政策推動及我國金融市場長期發展，建議將主動式債券ETF納入停徵適用範圍，且續行停徵被動式債券ETF證券交易稅，將有助提升金融市場交易動能，進而促進債券ETF市場持續穩健發展與後續稅收之增加，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二條之一　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n\n為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交易所交易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暫停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其停徵期間如下：\n一、指數股票型基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二、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槓桿型及反向型之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債券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規定。","現行":"第二條之一　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n\n為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暫停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但槓桿型及反向型之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之。\n\n前項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標的，限於國內外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附條件交易、銀行存款及債券期貨交易之契約。","說明":"一、為持續活絡債券市場，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並促進資本市場之健全發展，爰配合政府政策，修正本條文以延續停徵措施。\n\n二、考量債券市場發展需維持長期政策穩定性，且為涵蓋完整經濟景氣循環以利客觀評估政策成效，爰將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證券交易稅之期限，由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長至一百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n\n三、衡酌停徵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即被動式債券ETF）證券交易稅之措施，於實施期問有助提升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且現行停徵期間將於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健發展，持續活絡我國債券ETF市場，爰修正第二項，延長停徵證券交易稅之施行期限至一百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四、另考量被動式債券ETF與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即主動式債券ETF）均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且同於次級市場掛牌交易，商品性質相近，為兼顧政策公平性及一致性，並促進債券ETF市場整體發展，爰一併將主動式債券ETF納入停徵證券交易稅之適用範圍。\n\n五、又現行債券ETF投資範圍，業已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函釋加以規範，為因應商品創新及市場實務發展需要，爰刪除第三項規定，其投資範疇回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控管。","law_content_id":"01518:01518:2016-12-16-修正: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7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