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181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11.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月琴","徐富癸"],"連署人":["蔡易餘","賴惠員","陳俊宇","黃秀芳","郭國文","王義川","黃捷","李柏毅","張雅琳","林淑芬","李坤城","劉建國","王定宇","王美惠","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正旭","張宏陸","王世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5400"],"mtime":"2026-05-06T00:22: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8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81","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徐富癸等21人，鑒於偏遠地區公立幼兒園長期面臨教保人力招募及留任困難問題，現行契約進用教保員雖依勞動基準法進用，惟於偏遠地區幼兒園實際負責班級教學、幼兒照顧及園務行政等工作，應提升其待遇與福利保障，避免影響人力穩定及教保服務品質，更是強化留任誘因。另現行規定允許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於名額未滿時招收滿二歲幼兒，且不受師生比例限制，實務上易造成頻繁招收二歲幼兒而人力未相應增加之情形，影響幼兒安全與教學品質。為維護幼兒照顧品質與教保現場運作穩定，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二十條　校長、教師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應給予特別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非偏遠地區學校現任教師經偏遠地區學校請求，並經任職學校同意及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自願在原學校留職停薪借調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期間總計不得超過六年；其待遇及福利，依偏遠地區學校適用之規定，由其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服務年資應予併計。\n\n前項借調期間，該教師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應依公立學校教師退休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現行":"第二十條　校長及教師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成績優良且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應給予特別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非偏遠地區學校現任教師經偏遠地區學校請求，並經任職學校同意及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自願在原學校留職停薪借調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編制內教師，期間總計不得超過六年；其待遇及福利，依偏遠地區學校適用之規定，由其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支給；借調期滿回任原學校，原學校應保留職缺，服務年資應予併計。\n\n前項借調期間，該教師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應依公立學校教師退休之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說明":"一、現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之教保員，雖係依《勞動基準法》進用，惟於偏遠地區公立幼兒園中，其實際承擔之職務內容與編制內教師相當，均須負責班級教學、幼兒安全照顧及園務行政等工作。\n\n二、為紓解偏遠地區教保人力不足問題，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並確保幼兒照顧與教育之穩定性，實有必要強化相關人員之服務誘因。爰於本條增訂，對於自願赴偏遠地區服務之校長、教師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之教保員，給予特別獎勵，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提升制度彈性與實務可行性。\n\n三、另查本條第一項就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準用相關規定時，未明確敘明適用對象，致契約進用之教保員於權益保障上產生解釋空間，實務上亦有部分地方政府或學校未將教保員納入適用範圍之情形。為避免適用爭議，並保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基本權益，爰於本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明確其準用範圍，以利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遵循辦理。","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20"},{"修正":"第二十一條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n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準用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現行":"第二十一條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n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代理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準用前項規定給與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激勵措施。","說明":"為紓解偏遠地區教保人力不足問題、強化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之教保員服務誘因及促進非偏遠地區教師支援偏遠地區學校之人力調度，並保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之教保員權益，明定得經相關程序辦理留職停薪借調之機制，並就其待遇、福利、年資採計及退休撫卹等事項予以規範，以兼顧偏遠地區教育需求及教師職涯保障。","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21"},{"修正":"第二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仍有餘額者，為招收於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已滿二歲之幼兒，應增置一名教保服務人員。\n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除應依前項規定增置教保服務人員外，並得不受本法有關幼兒與教保服務人員比例及配置規定之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偏遠地區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行政業務、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現行":"第二十二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仍有餘額者，得招收當學年度滿二歲之幼兒，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幼兒與教保服務人員比例及教保服務人員配置規定之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偏遠地區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行政業務、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說明":"一、現行規定允許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於招收幼兒尚有餘額時，得招收當學年度滿二歲之幼兒，且不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關幼兒與教保服務人員比例及人員配置之限制。惟實務上，偏遠地區附設幼兒園常因三歲以上幼兒招生不足，而被迫向下招收二歲幼兒，然主管機關未相應補充教保人力，致現場人員負擔過重，影響教保服務品質及幼兒照顧安全。\n\n二、又現行以「滿二歲即可入園」之機制，致部分園所於學年度中持續招收新進二歲幼兒，造成班級組成頻繁變動，影響教學安排與班級經營之穩定性，亦不利幼兒適應及學習發展。爰有必要調整為以學年度九月一日為基準之入園制度，以維持班級運作之穩定。\n\n三、為回應二歲幼兒照顧需求較高之特性，並減輕教保服務人員之負擔，爰明定凡招收二歲幼兒者，應相應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以確保幼兒照顧品質及安全，並提升整體教保服務品質。","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2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8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