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218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68.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陳菁徽"],"連署人":["陳玉珍","萬美玲","蘇清泉","陳雪生","涂權吉","陳超明","盧縣一","葛如鈞","廖先翔","林思銘","徐巧芯","羅智強","鄭天財Sra Kacaw","牛煦庭","吳宗憲","黃健豪"],"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3616"],"mtime":"2026-05-06T00:23:4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18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18","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有鑑於我國正面臨少子女化與超高齡社會之雙重夾擊，使國人之育兒與生活負擔日益沉重。惟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規定，僅限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始得請求每日減少一小時工作時間，且該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致使勞工申請意願偏低，制度效益未能充分發揮。為營造更友善之育兒職場環境，並減輕家長照顧負擔，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適用對象擴大至撫育十二歲以下子女之受僱者，並將現行「不得請求報酬」修正為「不得扣發薪資」，所增加之成本則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以提升受僱者申請意願，健全我國育兒支持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根據交通部統計，我國約有七成十二歲以下學童係由家長接送上下學，顯示國人對子女之照顧需求並不因幼兒年滿三歲而消失。現行條文將適用門檻定於三歲，顯與家政實務及社會現況脫節，致家長於學童入學初期面臨巨大職涯與家庭平衡壓力。現行條文規定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變相造成勞工薪資損失，影響申請意願。為落實友善育兒環境，爰參考國際先進經驗，將「不給薪」修正為「不得扣發薪資」，並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雇主，以確保受僱者經濟生活無虞。為因應數位化時代與多元職場型態，新增受僱者得申請遠距勞動或彈性工時之權利，在不影響事業經營前提下，提供更靈活的照顧選擇，達成勞資雙贏。","對照表":[{"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十二歲以下子女或為家庭照顧者，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三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扣發薪資。\n二、調整工作時間。\n\n三、實施部分或全時之電傳勞動。但因事業性質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n\n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本法配合實施之雇主，應給予營運補償或代班人力津貼補助，相關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n\n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n二、調整工作時間。\n\n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說明":"一、我國約有七成十二歲以下學童係由家長接送上下學現行條文將適用門檻定於三歲，顯與家政實務及社會現況脫節，致家長於學童入學初期面臨巨大職涯與家庭平衡壓力，爰修正第一項，回應國人對十二歲以下學童之接送與照顧需求，擴大受僱者請求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之適用範圍；同時為提升申請意願，將現行「不得請求報酬」修正為「不得扣發薪資」。\n\n二、同項新增第三款，明定受僱者得申請實施部分或全部電傳勞動，並設有因事業性質致執行困難者之除外規定，以兼顧家庭照顧需求與企業經營彈性。\n\n三、增訂第三項。明定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對於配合本法實施之雇主，應給予營運補償或代班人力津貼補助，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補助辦法，以減輕雇主負擔並落實育兒支持體系。","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1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