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223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86.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86.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郭昱晴","陳培瑜"],"連署人":["蔡易餘","林宜瑾","徐富癸","楊曜","林月琴","羅美玲","陳俊宇","王世堅","王美惠","王正旭","鍾佳濱","李坤城","陳秀寳","沈伯洋","賴惠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1725"],"mtime":"2026-05-06T00:24:3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2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23","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郭昱晴、陳培瑜等19人，鑑於運動部已正式成立，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之調整，明確運動主管機關業務，以利法律文字與現行組織架構相符，並確保民眾知悉運動教練有無不適任情事，明文規範應公開揭示，以利對運動參與者之積極保護，另為促進運動平權，保障女性於體育團體之實質參與權，爰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運動部正式成立，將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修正為運動部，以使法律文字與現行行政組織架構相符，確立運動業務主管機關之法定地位，落實法制一致性。（修正條文第二條）\n二、為保障運動選手、學生及社會大眾之安全，明定主管機關應主動建立運動教練證及不適任教練查詢系統，以利民眾查詢合格之運動教練，並公開不適任運動教練之資訊，使民眾、機關、學校、法人及體育團體得即時知悉，防範有不適任情事之運動教練持續從事指導、訓練工作。（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n三、為落實女性於體育團體之完整參與，增訂體育團體理監事席次應有一定比例由女性擔任，保障其實質參與權，以建立制度性之運動平權機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九及第四十條）","對照表":[{"title":"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運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配合中央行政機關之調整，修正本法中央主管機關。","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3"},{"修正":"第三十一條　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資格檢定之資格、授證、註銷、管理、查詢、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前項運動教練證及不適任運動教練查詢系統，提供民眾查詢合格教練之姓名與運動種類、教練證註銷與違反之規定及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期間。","現行":"第三十一條　運動教練與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明定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資格檢定之資格、註銷、查詢、資訊蒐集、處理、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爰修正第一項。\n\n二、為保障運動選手、學生及社會大眾之安全，明定主管機關應主動建立運動教練證及不適任教練查詢系統，以利民眾查詢合格之運動教練，並公開不適任運動教練之資訊，使民眾、機關、學校、法人及體育團體得即時知悉，防範有不適任情事之運動教練持續從事指導、訓練工作，爰增列第二項。","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37"},{"修正":"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秘書長：\n\n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n\n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其擔任同一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監事，不得有下列情形：\n\n一、同時分別擔任理事、監事。\n\n二、同時擔任理事。\n\n三、同時擔任監事。\n\n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任期，每任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並以一次為限。\n\n特定體育團體應依下列規定置理事：\n\n一、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五分之一。\n\n二、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均不得逾全體理事總額二分之一。\n\n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理事、監事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送請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備查。\n\n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理事、監事及秘書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權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n\n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前項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或監事。\n\n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但任一性別參選人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現行":"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秘書長：\n\n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n\n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其擔任同一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監事，不得有下列情形：\n\n一、同時分別擔任理事、監事。\n\n二、同時擔任理事。\n\n三、同時擔任監事。\n\n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任期，每任不得超過四年，連選得連任，並以一次為限。\n\n特定體育團體應依下列規定置理事：\n\n一、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五分之一。\n\n二、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均不得逾全體理事總額二分之一。\n\n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長（會長）、理事、監事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送請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備查。\n\n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會長）、理事、監事及秘書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權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n\n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前項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或監事。","說明":"為重視女性在所有運動與體育活動層面之完整參與權，提升女性於運動之各個層級、職能及角色之參與度，爰增列第八項規定，明定特定體育團體之理事會及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理事或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另為避免任一性別參選人過少致無法組成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情形，爰於但書明定任一性別參選人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45"},{"修正":"第四十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以選舉方式，或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n\n前項特定體育團體，其所設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專項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專項委員會以選舉方式成立，且任一性別參選人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四十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專項委員會。\n\n前項特定體育團體，其所設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說明":"一、為利特定體育團體以多元方式成立專項委員會，並考量部分專項委員會如採選舉方式產生委員，將能使專項委員會執行職務時得更貼近實務運作需求（例如運動員委員會如採現役選手選舉方式產生，將使特定體育團體之決策更貼近選手實際需求，發揮運動員委員會功能），爰增列明定特定體育團體得以選舉方式成立專項委員會。\n\n二、為提升女性於運動之各個層級、職能及角色之參與度，爰增列第三項規定，明定特定體育團體專項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另為避免採選舉方式成立之專項委員會，因任一性別參選人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致無法符合上開規定，爰予明定例外之情形。","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4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2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