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226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89.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蔡易餘","羅美玲","林月琴","賴惠員","徐富癸","郭昱晴","陳培瑜","楊曜","王正旭","陳俊宇","王世堅","王美惠","林宜瑾","李坤城","陳秀寳","鍾佳濱","沈伯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4536"],"mtime":"2026-05-06T00:24: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2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26","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鑑於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宣告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依該解釋意旨修正之；本法第四十八條前段之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另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宣告本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第八一二號解釋，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宣告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爰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將構成累犯者「應加重其刑」修正為「得加重其刑」。\n二、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宣告刑法強制工作之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後，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已配合修正刪除有關第九十條第一項強制工作之規定。為符前揭解釋意旨及配合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修正，爰刪除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n三、鑑於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已宣告第四十八條前段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刪除第四十八條規定。","對照表":[{"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n\n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說明":"一、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爰將構成累犯者「應加重其刑」修正為「得加重其刑」，以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載明原規定第一項不分情節，僅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n\n二、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宣告刑法強制工作之規定就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後，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已配合修正刪除有關第九十條第一項強制工作之規定。為符前揭解釋意旨及配合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修正，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55"},{"修正":"第四十八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宣告本條前段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刪除本條。","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5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