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230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93.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吳秉叡","郭國文"],"連署人":["林楚茵","邱議瑩","王正旭","張雅琳","林月琴","沈發惠","吳沛憶","李坤城","黃捷","李柏毅","徐富癸","陳冠廷","陳秀寳","張宏陸","黃秀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郭昱晴","何欣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1584"],"mtime":"2026-05-06T00:24:4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30","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郭國文等20人，鑒於近年會計師執業環境之結構性變化，包括永續資訊確信案件日益增加且具跨領域專業需求，另會計師於遺產管理、公營事業治理及公會運作等面向之實務角色亦持續擴展。為因應實務發展需要，並兼顧專業治理與制度明確性，爰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永續資訊確信業案件之多元化與跨領域，反映會計師事務所實務運作需求，增訂由全聯會擬定助理人員資格，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兼顧專業彈性及監理一致性。（修正條文第十八條）\n二、考量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係與財務相關，屬會計師之專業，且會計師現行執行之業務已包括遺囑執行人，為利社會大眾識別專業服務，明確例示會計師得擔任遺產管理人。（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n三、在兼顧利益衝突與專業獨立性之前提下，適度放寬會計師兼任公營事業董事或監察人之限制，並維持不得擔任涉及主要經營決策職務之原則，以兼顧公營事業治理效能與專業倫理要求。（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n四、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職業團體會員大會委託代理出席設有比例限制，為利各會計師公會依實務需要彈性運作，爰增訂允許公會於章程中明定公平合理之委託出席計算方式，以維持會議秩序並兼顧行政效率及資源節約。（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對照表":[{"title":"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584","law_name":"會計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八條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n\n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n\n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n\n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n\n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n\n協助會計師執行永續資訊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資格，不受前項規定限制，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n\n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現行":"第十八條　協助會計師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n\n一、經會計師考試及格。\n\n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會計學、審計學、稅務或電腦相關科目，合計十學分以上。\n\n三、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n\n四、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二年。\n\n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十日內，將擔任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受僱或解僱資料，報請全國聯合會備查。","說明":"一、鑒於實務會計師之確信服務不再限於歷史性財務資訊之查核或核閱案件，永續資訊之確信案件逐漸增加，例如永續報告書之永續指標或溫室氣體確信業務，所需助理人員不再限於會計、審計、稅務、電腦或其他商科之科系背景，或曾修該等學分者，且考量未來E（環境）S（社會）G（治理）新增揭露相關資訊，故不限定科系背景，以因應主管機關與國際標準接軌之需求。再者，會計師法第四十條、品質管制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皆已規範指派具執行案件能力之助理人員並予督導、訓練之責，故應由對案件負最終責任之會計師及其所屬事務所，依各確信案件性質，決定所需簽證助理人員之學經歷背景。\n\n二、為因應永續資訊確信案件之多元化與跨領域之發展趨勢，並反映會計師事務所實務運作需求，爰增訂第二項，永續資訊確信所需之助理人員資格條件，另第一項所定助理人員，其專業能力足以涵蓋永續確信案件之執行，亦得執行第二項永續資訊相關作業。又鑒於第一項會計師助理人員之資格條件之報備及管理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其已具備審查學經歷背景及管理經驗，爰將永續資訊確信所需之助理人員資格條件，由其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以兼顧專業彈性與監督。","law_content_id":"01584:01584:2007-11-27-全文修正:22"},{"修正":"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n\n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n\n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n\n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n\n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n\n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n\n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n\n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n\n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現行":"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n\n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n\n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n\n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n\n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n\n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n\n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n\n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n\n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說明":"考量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係與財務相關，屬會計師之專業，再者，會計師熟稔遺產相關稅務作業，且現行執行之業務已包括遺囑執行人，故由會計師擔任「遺產管理人」當屬適宜，此外，會計師執行業務，除須嚴守法令規範，亦須遵循其專門職業之職業道德規範約束，故會計師職業具相當之公信力，如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將有助保全被繼承人、債權人及社會經濟之利益，避免遺產散失；惟現行該業務係歸屬於本條第八款之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概括事項中，致一般大眾較難以知悉會計師亦得執行該業務，而錯失循求會計師協助之機會，爰修正第三款，將其明確例示其中，以資完備。","law_content_id":"01584:01584:2007-11-27-全文修正:46"},{"修正":"第四十四條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之職務、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或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現行":"第四十四條　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其事由消滅後，得再申請執業登記。","說明":"一、會計師若擔任公營事業機構之主要決策者（含董事長、常務董事、總經理等職務），其職位掌控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營政策方向，為避免渠等因另經營商業而有利益衝突之虞，或因兼職分心旁騖而影響公營事業經營績效，故仍禁止會計師兼任此職務。\n\n二、會計師若能提供其專業知識與經驗，擔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只要其執行業務與所兼任之職務無利益衝突、損及獨立性，或其他違反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之情形，反有助於公營事業機構之治理與競爭力之提升，再者，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後之「公務員服務法」增列第二十六條，並於理由中敘明，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由民間專業人士兼任者，大多係領受出席費、交通費等費用性質之金錢給付，而該等報酬因非屬該法第二條所稱之「俸給」，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不受其限制；會計師擔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多屬此情形，是以，「會計師法」實無再加以限制之必要。","law_content_id":"01584:01584:2007-11-27-全文修正:51"},{"修正":"第五十四條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n\n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n\n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且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超過時，有效委託代理出席人數名單，以受委託人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現行":"第五十四條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n\n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說明":"一、依人民團體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受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超過之數額不計入出席人數，亦不得代為行使權利，為利職業團體計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代理出席之人數，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內政部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訂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該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委託代理出席人數，以受委託人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n\n二、惟會計師省（市）公會會員人數眾多，過去曾有漏夜排隊之情形，除造成資源浪費，亦難以認定先後次序，前揭會務輔導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恐致會計師（省）市公會會員大會報到情況產生混亂。現行省公會章程第十七條及台北市公會章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關於委託出席之計算，當超過委託代理出席比例時，係以抽籤方式決定有效委託出席會員名單，而台北律師公會章程亦有相似規定。\n\n三、為利各會計師公會依其會員狀況考量，爰增列第三項，除重申人民團體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外，超過委託代理比例時，有效受委託代理出席人數名單，得依受委託人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外，若公會考量執行情形，於章程對有效委託出席之會員名單之計算有其他明確、公平之規定，可從其規定，以助優化各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到情形，減少資源浪費。另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人民團體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已有規定，本法此處不在重申。","law_content_id":"01584:01584:2007-11-27-全文修正:6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