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231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94.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94.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徐富癸","王美惠"],"連署人":["沈發惠","陳亭妃","沈伯洋","陳培瑜","鍾佳濱","李坤城","王正旭","陳秀寳","林月琴","郭昱晴","羅美玲","吳沛憶","張雅琳","黃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4318"],"mtime":"2026-05-06T00:24: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3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31","案由":"本院委員徐富癸、王美惠等16人，為回應民主發展趨勢，將我國公民投票權與選舉權年齡由現行20歲下修至18歲，以落實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我國現行法律已普遍承認18歲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年齡。年滿18歲之國民，依法須負擔刑事責任、可從事勞動、依法納稅、服兵役，顯示其已被國家視為具備完整社會責任之主體。然而，投票權及罷免連署權利卻仍限制於20歲以上之國民，權利與義務不對等，有修正之必要。","對照表":[{"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現行":"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說明":"從國際趨勢觀之，多數民主國家已將投票年齡訂為18歲，例如美國、英國、日本與韓國等，均已完成相關制度調整。降低投票年齡已成為全球民主發展之主流，我國亦應與國際制度接軌，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16"},{"修正":"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至第八項未修正文字。\n\n二、酌調本條第三項文字。隨著資訊科技發展與教育普及，現今18歲青年已具備相當程度之公共議題理解能力與政治判斷能力。透過網路與多元媒體，青年得以即時接觸公共政策、社會議題與國際資訊，其參與公共事務之能力與意願顯著提升。賦予其投票權及罷免連署權利，將有助於促進民主深化，並使公共政策更能反映多元世代之聲音。","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