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235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98.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98.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邱鎮軍","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林沛祥","徐巧芯"],"連署人":["謝龍介","羅智強","陳菁徽","黃仁","黃建賓","陳超明","林思銘","翁曉玲","葛如鈞","牛煦庭","王育敏","邱若華","林倩綺","羅廷瑋","顏寬恒"],"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7118"],"mtime":"2026-05-06T00:24: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3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35","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林沛祥、徐巧芯等20人，鑑於我國通訊基礎設施高度依賴海底電纜，為強化整體通訊網路韌性，應積極展開衛星網路布局，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俄烏戰爭」及「美以伊中東戰爭」皆凸顯低軌衛星支援通訊之重要性，除可確保戰時通訊不中斷，亦為指引無人機、飛彈等武器有效擊中目標的關鍵依據，我國自應全力發展低軌衛星通訊建設；另依據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當危機來臨時－臺灣全民安全指引》，我國可能受到的軍事威脅態樣包含「重要基礎設施、多數海纜遭破壞、大規模網路癱瘓」，爰此，如何提升國家通訊韌性，確保戰時通訊維持通暢，業已成為最重要的國安議題。\n二、考量衛星通訊網路需申請頻率核配，且一般需設置衛星地球電臺，屬於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原應受本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外國人持股比率之限制，然而為加速提升我國通訊韌性，理應積極推動衛星通訊服務發展，爰增訂第九項定明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考量其服務對於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無不利之影響，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第四項董事長國籍及第五項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對照表":[{"title":"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7118","law_name":"電信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三十六條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n\n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n\n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n\n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n\n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n\n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n\n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n\n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n\n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申請以非地球靜止軌道衛星或其他新型衛星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國家安全、產業發展及普及服務等因素核准，得不受第四項後段及第五項外資持股比例之限制。其核准之條件、廢止、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主管機關應考量無線電頻率資源之規劃、技術標準及使用效率，核配予電信事業使用。\n前項頻率之核配，包含非地球靜止軌道衛星系統所使用之頻率；其頻率申請資格、執照期限、干擾處理原則及國際協調程序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六條　公眾電信網路按使用或未使用電信資源分類。\n\n前項所稱電信資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n\n一、除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n\n二、主管機關核配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其他供電信網路間連接之電信號碼。\n\n設置公眾電信網路應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n\n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n\n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直接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n\n前項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計算，依本國法人占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持股比率乘以外國人占該本國法人之持股或出資額比率計算之。\n\n本法施行前，使用第二項第二款資源設置之公眾電信網路，經主管機關公告者，不適用前三項規定。\n\n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新增第九項，鑑於低軌衛星（LEO）具有高傳輸、低延遲特性，為落實國家「太空產業發展」及「強化通訊韌性」政策，亟需引進國際高技術業者，若嚴守現行外資比例（直接持股49%、直接加間接60%）將降低投資意願。為適應技術特性與國際趨勢，爰應予以修正放寬。\n\n二、為落實彈性管理與國家安全，賦予主管機關（NCC）裁量權，針對特殊技術類型之衛星經營者，審核其經營適格性，在「確保國安」的前提下，彈性放寬持股比例限制，符合電信管理法「開放」與「促進競爭」之立法宗旨。\n\n三、申請人仍需遵循相關技術標準、衛星通信頻率核配事項及主管機關附款之義務，以確保該等業者依舊能對國家基礎設施安全與通訊普及做出貢獻。\n\n四、新增第十項，明定主管機關之裁量基準，提供電信事業申請時之可預測性，並強化頻率核配行政行為之法理依據。\n\n五、無線電頻率屬稀缺之國家資源，為提升公眾電信網路之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核配頻率時，應從國家頻率分配表之整體「規劃」出發，避免資源閒置，以確保資源有效分配，並確保受配者能以「最高效率」之方式使用頻率，符合電信資源管理之公益性與經濟效益。\n\n六、新增第十一項，鑑於非地球靜止軌道衛星（如低軌衛星LEO、中軌衛星MEO）已成為全球通訊韌性及偏遠地區普及服務之關鍵技術，為使本法具備前瞻性，明確將NGSO系統納入頻率核配範圍，以資區別於傳統之地球同步軌道（GEO）衛星。此外，NGSO衛星具有軌道變動與動態指向之特性，與固定位置衛星之管理邏輯不同。為避免衛星系統間或與地面基站產生有害干擾，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特定之「干擾處理原則」。\n\n七、另鑑於衛星頻率使用涉及跨國協調及國際電信公約（Radio Regulations）。為加速國際衛星業者落地或本國業者發展，本項授權主管機關得依國際趨勢，彈性訂定關於申請資格、執照期限及「國際協調程序」之行政規範，以兼顧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力。","law_content_id":"07118:07118:2019-05-31-制定:4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