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236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99.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99.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邱鎮軍","林沛祥","蘇清泉","廖偉翔"],"連署人":["徐巧芯","陳超明","羅智強","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王育敏","牛煦庭","楊瓊瓔","翁曉玲","林思銘","馬文君","邱若華","謝龍介","林倩綺","洪孟楷","顏寬恒","傅崐萁"],"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2014"],"mtime":"2026-05-06T00:24: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36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36","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林沛祥、蘇清泉、廖偉翔等21人，有鑑於現行鐵路法對於旅客許多高風險或違規行為樣態缺乏管理的明確法源，導致站務人員勸導效果有限，影響車站秩序與公共安全。為提升管理授權，以符合現行鐵路運輸之現況，爰擬具「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實務上，高鐵及台鐵屢屢發生有旅客拒絕勸導、滋擾秩序甚至以暴力、威脅妨害站車人員執勤，危及職場安全及旅客權益。既有規範對暴力妨害執務之刑責不足，且僅賦予站車人員單獨驅離權限，難以應對脫序行為。為完善管理與維持安全，本次修法增訂違規態樣與罰則，並明確規範以強暴脅迫妨害執務者之刑事責任，並得拒絕運送。藉此提升執法效能、嚇阻違規，保障旅客安全與維護車站環境品質。\n二、同時，近年車站與月台內跨越警戒線、逆向搭乘電扶梯、追逐奔跑，以及隨地吐痰、吐檳榔汁、丟棄菸蒂、口香糖與瓜果皮核等情事頻仍，不僅造成環境髒亂，更提高旅客滑倒、跌落月台與設備卡滯的風險。現行法對於上開情事缺乏明確法源，導致站務人員勸導效果有限，影響車站秩序與公共安全，爰修正本法第七十一條，並授權站車人員得會同警察強制驅離。","對照表":[{"title":"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014","law_name":"鐵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n二、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或月台門，或列車行駛中，坐立於出入臺階或門口，不聽禁止。\n\n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n\n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n\n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n\n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n\n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口香糖渣、檳榔汁、檳榔渣、菸蒂、拋棄紙屑或其他一般廢棄物、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n\n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n\n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n\n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n十二、於站區或車廂內嚼食檳榔、飲酒，或大聲喧嘩、使用手機擴音、外放影音或遊戲聲音等干擾他人行為，不聽勸阻。\n十三、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n於站區或車廂內抽菸者，鐵路站、車人員應予勸導制止、會同鐵路警察核對違規者身分、製作紀錄與採證，並依菸害防制法函請地方衛生局裁處。\n有前二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現行":"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n\n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n\n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n\n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n\n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n\n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n\n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n\n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n\n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n\n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n\n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n\n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說明":"一、修正第二款，增列擅自妨害月台門開關之處罰；並將前段規定移置後段，並依據各車種出入門之不同設計，增加坐立於門口之禁止。\n\n二、修正第七款，增列隨地吐口香糖渣、檳榔渣及拋棄其他一般廢棄物之禁止。隨著站區旅客量大幅成長，車站環境髒亂與衛生問題仍時有所見。口香糖渣、檳榔渣因具有黏附性及髒污性，不僅清除困難，也容易造成車站地面滑倒事故、電扶梯卡滯、排水阻塞，影響整體運輸安全與設備維護成本，另外菸蒂與其他一般廢棄物，亦納為處罰之禁止行為。\n\n三、增列第十二款，禁止於站區或車廂內嚼食檳榔、飲酒，或各種大聲喧嘩等干擾他人之行為，均予處罰。\n\n四、增列第十三款，為維護鐵路站車之安全、加強乘客或非乘客之乘車秩序，將「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列入本條處以罰鍰之範圍。\n\n五、增列第二項，禁止於鐵路站區及車廂抽菸，並明定違反者依菸害防治法處罰，及鐵路站車人員與鐵路警察處理規定。\n\n六、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現行第二項僅授權「站、車人員」驅離，並未明定可以「會同警察人員」處理。隨著近年車站及車廂內重大違規、危害安全或秩序事件頻傳，例如拒絕查票、暴力滋事、危險物攜帶、群聚鬧事等，單憑站、車人員往往難以有效維持秩序與保障旅客安全。若無明確回歸公權力的法律依據，可能導致執法困難、程序爭議或責任模糊。","law_content_id":"02014:02014:2016-10-21-修正:9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