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240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103.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103.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羅廷瑋","蘇清泉","廖偉翔","黃健豪"],"連署人":["張嘉郡","丁學忠","牛煦庭","王育敏","林思銘","羅智強","徐巧芯","鄭天財Sra Kacaw","葉元之","黃仁","黃建賓","游顥","邱鎮軍","柯志恩","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1228"],"mtime":"2026-05-06T00:25: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4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40","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蘇清泉、廖偉翔、黃健豪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社會工作師於執行業務過程中，面臨暴力威脅、恐嚇脅迫等情形日益增加，第一線執業安全風險顯著升高，社會工作師肩負兒少保護、家庭暴力防治、精神衛生與高風險個案處遇等重要職責，其執行職務時之人身安全，攸關弱勢族群保護體系之穩定運作，應予以更周延且具強度之法律保障，爰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相關刑責與罰金上限，並強化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定，以提升對社會工作師執業安全之保障，並維護整體社會安全體系之健全運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228","law_name":"社會工作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三十九條之一　對於社會工作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業務之執行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社會工作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三十九條之一　對於社會工作師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業務之執行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社會工作師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說明":"一、社會工作師長期於第一線執行兒少保護、家庭暴力防治及高風險個案處遇等業務，工作環境具高度風險，遭受威脅、恐嚇甚至暴力之情形時有所聞，已影響其人身安全及專業執行，亦衝擊社會安全網之運作。\n\n二、現行本法所定刑度與罰金上限偏低，尚難反映社會工作師職務之公共性與風險性，對於妨害其執行業務之行為，嚇阻效果有限，確有檢討修正之必要。\n\n三、爰提案修正就相關犯罪之基本刑度與罰金上限予以提高，並配合調整致重傷及致死之結果加重犯刑責，以強化對社會工作師執業安全之保障，並維護社會安全體系之穩定運作。","law_content_id":"01228:01228:2023-05-23-修正:5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4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