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241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5070150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2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2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6-05-08","2026-05-12"],"會議代碼":"院會-11-5-9"},{"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6-05-08","2026-05-12"],"會議代碼":"院會-11-5-9"},{"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6-05-08","2026-05-12"],"會議代碼":"院會-11-5-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6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8人「醫療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230000"}],"議案名稱":"「醫療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羅廷瑋"],"連署人":["楊瓊瓔","林德福","黃仁","鄭天財Sra Kacaw","徐巧芯","廖先翔","黃健豪","邱若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2533"],"mtime":"2026-05-11T18:16:5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4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41","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鑒於我國醫療機構長期存在護產人力勞動權益被忽視之現象，現場護病比例嚴重失衡，導致護理人力過勞與流失問題日益惡化，對整體醫療服務品質造成重大影響，為確保護理人力配置之合理性與專業性，並落實三班護病比制度，改善醫療服務品質，爰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醫療機構三班護病比攸關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是醫療服務提供的重要核心指標，也是維繫護理人力留任的關鍵制度，而現行護病比係由「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以行政命令層級訂定，對醫療機構之拘束力與違規成本相對有限，致影響相關規範的落實與成效。爰明定醫院急性一般病床三班護病比之規範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以現行已公告之三班護病比標準為首次適用依據。\n二、護病比為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關鍵指標，醫療機構如未依規定配置護理人力，將增加醫療風險並影響照護品質，爰明定違反所定護病比相關規範之處罰機制。","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n\n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n\n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14","說明":"一、醫療機構三班護病比，攸關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為醫療服務提供之核心指標，亦為維繫護理人力留任之重要制度。\n\n二、現行護病比規範係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訂定，屬行政命令層級，對醫療機構之拘束力及違規成本相對有限，致影響制度落實。\n\n三、為強化護病比制度之法律基礎，爰於本條增訂第四項，明定醫院急性一般病床三班護病比之規範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以現行已公告之三班護病比標準為首次適用依據。","修正":"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n\n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n\n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醫院急性一般病床（含精神急性一般病床）之護病比，應按班別計算，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首次施行之標準，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三班護病比標準為準。"},{"現行":"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n\n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n\n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n\n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者。\n\n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者。","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114","說明":"一、新增第二項，為配合第十二條新增護病比之法律授權與制度設計，並確保其得以落實，爰修正本條規定，明定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護病比相關規範之處罰機制。\n\n二、護病比為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關鍵指標，醫療機構如未依規定配置護理人力，將增加醫療風險並影響照護品質，爰有加重處罰之必要。\n\n三、本次修正透過提高違規成本，強化醫療機構遵循護病比規定之誘因，以確保制度實效，並維護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n\n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n\n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n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n\n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者。\n\n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n\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n\n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4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