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243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105.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105.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葉元之","黃健豪","蘇清泉","廖偉翔"],"連署人":["羅廷瑋","陳雪生","林倩綺","張智倫","盧縣一","廖先翔","黃仁","馬文君","涂權吉","林德福","陳玉珍","羅明才","邱鎮軍","葛如鈞","謝龍介","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5125"],"mtime":"2026-05-06T00:25:0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43","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黃健豪、蘇清泉、廖偉翔等20人，鑒於我國少子女化情勢日益嚴峻，人口結構失衡加劇，六歲以下兒童正處於身心發展之關鍵階段，其醫療照顧需求殷切，且兒童醫療可近性不應因家庭經濟條件而有所差異。為落實國家對兒童健康權之積極保障義務，建立普惠性制度支持，並同步減輕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政府應全額補助六歲以下兒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保險費，並完善部分負擔費用及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之補助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少子女化危機與育兒負擔：依內政部統計，截至民國115年2月底，我國總人口數為2,328萬273人，已連續26個月呈現負成長；115年2月新生兒人數僅6,523人，為有統計以來首次單月出生人數低於7,000人，2025年全年出生人數估計僅約10.7萬人，總生育率降至0.8。育兒成本過高為家長卻步之主因，現行制度下育兒家庭須為六歲以下兒童支付每月約826元之健保費，形成持續性財務壓力，對國人生育意願產生不利影響，亟需制度性因應。\n二、建立普惠性兒童健康保障：現行第二十七條對醫療補助設有「視家庭經濟條件」之門檻，導致補助範圍破碎且不具普惠性，行政成本亦高。本次修正採全面補助方式，明定中央政府應全額補助六歲以下兒童之自付保險費，不設資格門檻，確保所有兒童平等受益，落實「不設門檻、全民適用」之普惠制度精神，體現國家對兒童照顧之積極義務。\n三、完善弱勢兒童醫療可近性保障：僅補助保費尚不足以消除低收入家庭之就醫障礙。爰增訂對部分負擔費用及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之補助規定，確保經濟弱勢家庭之兒童在全額保費補助之基礎上，仍能獲得完整醫療照護，實現普惠保障與扶助弱勢之雙重目標。\n四、體現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本修正呼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二十四條「兒童享有可達到之最高健康標準」之要求，確保健康權之實現不因出生背景而有差異，揚棄以往恩給式補助思維，具體落實為普遍性制度保障，體現社會投資及世代正義精神。\n五、財務影響與配套：本修正預估中央政府每年需增加財政支出約新臺幣100至120億元，建議編列專項預算支應，並配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條文，明定未滿六歲兒童自付保費之財源籌措機制，確保制度長期永續運作。主管機關應於施行後每三年評估財務影響，適時調整補助範圍及額度。","對照表":[{"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n\n中央政府應全額補助六歲以下兒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保險費。\n前項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法定扶養義務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就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政府得補助之。\n前三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基準、資格條件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七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n\n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六歲以下兒童正值身心發展關鍵階段，醫療需求較高。現行條文雖有概括性補助規定，惟設有家庭經濟條件門檻，致保障範圍破碎。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中央政府「應」（義務性規定）全額補助六歲以下兒童之自付保險費，建立不設門檻之普惠性制度保障，確保所有兒童平等受益。\n\n二、增訂第三項，對部分負擔費用及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明定政府對無力負擔之家庭得予補助，消除保費以外之就醫經濟障礙，使普惠保費補助與弱勢醫療扶助形成完整雙層保障體系。\n\n三、配合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將授權條款由「前項」修正為「前三項」，並將「金額」修正為「基準」（用語更符合現行立法慣例），增列「資格條件」以完備授權內容，俾利主管機關訂定子法時有明確依據。\n\n四、本修正呼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之精神，落實國家對兒童健康權之積極保障義務，並有助緩解少子女化問題，體現社會投資及世代正義理念。","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1-11-11-全文修正: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