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244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107.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葉元之","黃健豪","廖偉翔","蘇清泉"],"連署人":["羅廷瑋","陳雪生","葛如鈞","盧縣一","林德福","邱鎮軍","林倩綺","廖先翔","陳玉珍","涂權吉","謝龍介","黃仁","羅明才","張智倫","馬文君","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3717"],"mtime":"2026-05-06T00:25:1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4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44","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黃健豪、廖偉翔、蘇清泉等20人，鑒於自2023年《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布施行以來，臺灣已正式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然而，在全球氣候治理從「政策宣示」轉向「實質執行」的關鍵時刻，現行法第五條關於政府權責分工的規範，逐漸顯現出執行上的困境：治理層級與實務落差：雖由行政院永續會統籌，但面對能源、產業、金融、環境等多維度挑戰，現有機制在跨部會資源調度與爭議裁決上的動能仍有強化空間。新興議題權責未明：諸如「綠色金融」、「數位減碳」、「公正轉型」及「碳權市場監管」等新興領域，在現行條文中缺乏明確的歸屬主體。為確保我國能源供應穩定、強化電力系統韌性並兼顧產業發展需求，爰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全球因應氣候變遷挑戰，各國均積極推動相關政策，以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在此趨勢下，國際貿易對減碳要求日趨嚴謹（如歐盟CBAM），修正本條文有助於我國建立更嚴密之產業輔導與監管機制，協助企業對接國際碳定價標準，確保我國在淨零轉型過程中的經濟競爭力。\n為確保各項因應行動不流於形式，本次修正將明定「減碳時程」以及相關能源部門，要求相關部門提出減碳時程規劃，並建立科學化、透明化之績效評估指標（KPI），作為減碳目標之依據。\n現行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將「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列為政府能源政策原則之一，然在全球能源轉型趨勢及我國能源安全與產業發展需求下，能源政策宜保留多元低碳能源技術之政策空間。考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後，相關主管機關得依「核安有保障、核廢有去處、國人有高度共識」原則審慎評估核能使用可能性，爰修正相關文字，將政策方向調整為逐步落實零碳家園願景，以兼顧氣候治理、能源安全及產業發展需求。","對照表":[{"title":"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717","law_name":"氣候變遷因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n\n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n\n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n\n一、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n\n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零碳家園願景。\n\n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n\n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n\n五、政府應提出確切減碳時程，並要求相關部門規劃實施。\n六、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n七、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n\n八、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n\n九、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現行":"第五條　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社會正義、原住民族權益、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n\n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n\n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及政策之規劃管理原則如下：\n\n一、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n\n二、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n\n三、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拍賣或配售方式規劃。\n\n四、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n\n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及綠色產業，創造就業機會及綠色成長。\n\n六、提高資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n\n七、納入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因子，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降低脆弱度及強化韌性，確保國家永續發展。\n\n八、為推動自然碳匯，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自然碳匯，該區域內新增碳匯之相關權益應與原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說明":"一、全球因應氣候變遷挑戰，各國均積極推動相關政策，以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在此趨勢下，國際貿易對減碳要求日趨嚴謹（如歐盟CBAM），修正本條文有助於我國建立更嚴密之產業輔導與監管機制，協助企業對接國際碳定價標準，確保我國在淨零轉型過程中的經濟競爭力。\n\n二、為確保各項因應行動不流於形式，本次修正將明定「減碳時程」以及相關能源部門，要求相關部門提出減碳時程規劃，並建立科學化、透明化之績效評估指標（KPI），作為減碳目標之依據。\n\n三、現行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將「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列為政府能源政策原則之一，然在全球能源轉型趨勢及我國能源安全與產業發展需求下，能源政策宜保留多元低碳能源技術之政策空間。考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後，相關主管機關得依「核安有保障、核廢有去處、國人有高度共識」原則審慎評估核能使用可能性，爰修正相關文字，將政策方向調整為逐步落實零碳家園願景，以兼顧氣候治理、能源安全及產業發展需求。","law_content_id":"03717:03717:2023-01-10-全文修正: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