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251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108.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108.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永康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陳永康","賴士葆","王鴻薇","林沛祥","邱鎮軍"],"連署人":["鄭正鈐","馬文君","林思銘","羅廷瑋","翁曉玲","謝龍介","牛煦庭","邱若華","傅崐萁","洪孟楷","林倩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2308"],"mtime":"2026-05-06T00:25: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5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51","案由":"本院委員陳永康、賴士葆、王鴻薇、林沛祥、邱鎮軍等16人，鑑於發生部分軍品採購案得標廠商之資本額遠低於採購標的金額，以及營業項目與採購項目極度不符等情，凸顯現行規範在興利防弊二端仍待改善，對於國家安全的衝擊難以估計，亟待改善，實應建立國內軍品釋商「盡職調查」制度，責成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爰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軍軍品採購涉及裝備籌獲、高機敏資訊設備維護與彈藥火工原物料的取得，關乎國家安全甚鉅，近日發生部分得標廠商之資本額遠低於採購標的金額，以及營業項目與採購項目極度不符等情，凸顯現行規範在興利防弊二端，仍為德不卒，予倖進者可趁之機。\n二、試看，一家資本額約1,900萬元新臺幣的室內裝修公司，居然可以承包價值5.9億元的RDX關鍵炸藥原物料採購專案。再如，一家資本額10萬元新臺幣的茶行，也可以承包價值逾千萬元的資通訊維護專案。消息經媒體披露，不僅社會觀感不佳，部隊士氣低落，對於國家安全的衝擊更難以估計，亟待改善。\n三、現行軍品採購依循《政府採購法》辦理，但因國防業務為高度機密，且我國尖端武器多向外採購，未必皆能完全公開透明，因此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之除外規範。\n四、在該條第一項設定有四種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的情形，分別是「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以議價方式辦理」，當採購案遇到上述四種情形時，各自有排除《政府採購法》中相對應條文適用的設計，此為各國辦理國防採購之通例，自無疑義。\n五、這些排除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除了第二十六條涉及「招標文件」，及第三十六條涉及「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外，其他都是「程序條文」（公告招標內容、公開招標、公告決標、開標期限）。\n六、第一百零四條並非《政府採購法》精神的缺席，而是基於保密、保護軍品來源、考量對外軍購的國際政治現實等種種原因，採取不公開方式進行，或是給予國防部更大的行政裁量彈性，俾權宜辦理。因此，「除外條款」的設計絕不表示可以在毫無規範的情況下進行採購。事實上，依據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另訂有《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以作為上述除外後的採購規範，即為明證。\n七、在《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中，前述排除條文中的「程序條文」及第二十六條都可以找到經調整後的作業規範，但第三十六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這一條卻有可議之處。\n八、關於投標廠商資格，依據《政府採購法》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除須符合「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而第二條所稱「基本資格」，包括二款：「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以及「與履約能力有關者」。\n九、其中「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的規範見於第三條，主要是以提供書面證明文件為主，而且是採購主辦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與實際要求」要求廠商提供；而非採購主辦機關「應」要求廠商提供。\n十、所提供的書面文件，包括：1.公司登記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廠商納稅證明；3.廠商加入工商業團體證明。這三種文件分別屬於經濟部、財政部及內政部管轄，無一機關具備國防領域專長，何以判定其足以代表投標廠商具備「提供招標標的」的能力？所以發生室內裝修公司承包炸藥原物料採購，茶行承包資通訊維護專案，並不令人意外。\n十一、由於這一款資格認定等於是決定哪些廠商可以參與競標的最低門檻，如今採取不具強制力的「得」而非「應」，又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保護下免除相關採購法條文的適用，且不公開，如果採購主辦機關有意上下其手，極易淪入「規範缺席」，此為漏洞一。\n十二、至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的資格認定，由於同樣採「得」而非「應」，其負面效果與前一款相同，法條規範再完善，主辦機關如果選擇不採用，仍有徇私舞弊的空間。此為漏洞二。\n十三、採購法子法中出現這一類條文並非瑕疵，有其實務面的考量，可以提高採購主辦機關彈性；但是非軍事採購領域的採購並沒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除外規範，仍可有效構成一份安全的採購。但國防採購既已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在這一方面就不應該採低標辦理，以杜其弊並興其利。\n十四、由於國防採購技術門檻高，屬於高安全風險採購，且有長期維保需求，故對於第一道把關：「投標廠商資格」絕不應棄守，不僅在業務領域、資本額等方面必須從嚴，且需設置嚴格的供應商背景與資格審查制度，如美國透過國防後勤署與國防採購體系建立國防工業基礎（Defense Industrial Base），以認證制度確保供應商具備必要技術能力與資安標準，或是日本在防衛裝備採購中設有嚴格的企業資格審查制度，僅限具備相關技術能力與安全審查的企業參與軍事裝備生產。\n十五、由於這一類工作非國防部所能獨力完成，故先進國家在武獲流程中引入「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制度，可供參考。\n十六、「盡職調查」涉及項目龐雜，起碼包括技術、財務、商業能力、智財權、永續經營、法務等面向，且須能夠配合政府建軍規劃及國家安全戰略方向，綜觀國內有能力擔任此任務者，唯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而已。\n十七、依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中科院業務範圍本就包含前述領域，且中科院的機密等級比照國防部軍備局，由該院擔任國內軍品釋商「盡職調查者」，法令俱備，僅需立法授權即可。","對照表":[{"title":"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law_id":"02308","law_name":"政府採購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rows":[{"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　軍事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採購，於排除本法第三十六條之適用時，應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投標廠商盡職調查。\n\n未通過前項盡職調查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n\n前項未通過盡職調查廠商，得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提出異議及申訴。\n\n第一項盡職調查之適用範圍及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定之。","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避免國防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後導致「規範缺席」，在顧及國防採購須符合技術高門檻，高安全風險，及長期維保需求，對於投標廠商資格把關不應棄守，必須設置嚴格的供應商背景與資格審查制度，爰引入「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制度，委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n\n三、第二項規定未通過盡職調查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n\n四、第三項規定未通過盡職調查廠商，得依第七十四條提出異議及申訴。\n\n五、第四項規定盡職調查之適用範圍及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