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252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106.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106.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葉元之","廖偉翔"],"連署人":["謝龍介","陳雪生","葛如鈞","盧縣一","陳玉珍","林德福","黃健豪","廖先翔","羅廷瑋","蘇清泉","林倩綺","黃仁","羅明才","邱鎮軍","張智倫","徐巧芯","馬文君","涂權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3631"],"mtime":"2026-05-06T00:25: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52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52","案由":"本院委員葉元之、廖偉翔等20人，鑒於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已對勞動市場之就業結構、職務內容及技能需求產生重大影響，現行《就業保險法》對於新興就業技能培力及相關促進就業措施尚欠缺明確法源依據，致主管機關於推動相關政策時缺乏制度性支撐。為強化就業保險制度對數位轉型之回應能力，並提升勞動力之職能轉換與就業安全保障，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人工智慧技術快速導入製造、服務、金融及專業服務等各產業，對就業市場產生結構性影響，包含職務替代、技能重組及工作型態轉變等趨勢，已成為影響勞動市場之關鍵因素，亟需透過制度性工具予以因應。\n二、現行第十二條第三項雖已規範職業訓練及促進就業措施之經費運用，惟對於人工智慧相關就業技能培力、產學合作及新興職能轉換，尚無明確法定定位，致主管機關於規劃及執行相關政策時，缺乏明確授權基礎，影響政策推動效能。\n三、為強化我國勞動力於數位轉型下之適應能力，本次修正於第十二條第三項增列人工智慧就業技能培力相關事項為法定運用項目，明確納入就業保險經費運用範圍，以提供政策推動之法源依據。","對照表":[{"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二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n\n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n\n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n\n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n\n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n\n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n五、因應人工智慧技術發展對勞動市場之影響，辦理人工智慧就業技能之職業訓練、產學合作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n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現行":"第十二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n\n前項業務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下列事項：\n\n一、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n\n二、被保險人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及其他促進就業措施。\n\n三、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n\n四、雇主僱用失業勞工之獎助。\n\n辦理前項各款所定事項之對象、職類、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給付標準、給付限制、經費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說明":"人工智慧技術快速導入各行各業，對就業結構、職務內容及技能需求產生顯著影響，現行第三項雖可涵攝一般職業訓練及促進就業措施，惟就人工智慧就業技能培力及產學合作之法定定位尚不明確，爰增列第三項第五款，明定其為本保險經費之法定運用項目，賦予主管機關完整授權基礎。","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5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