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291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112.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112.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陳玉珍","蘇清泉"],"連署人":["林德福","林沛祥","許宇甄","邱鎮軍","李彥秀","呂玉玲","王育敏","林倩綺","翁曉玲","羅明才","鄭天財Sra Kacaw","顏寬恒","盧縣一","涂權吉","魯明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1524"],"mtime":"2026-05-06T00:25: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9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91","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蘇清泉等17人，鑒於「實質課稅原則」旨在確保稅捐課徵應根據事實上的經濟利益與實際狀況，而非單純考量其法律外觀。然現行《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所有人……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此一規定將「設籍」與「自住」劃上絕對等號，忽略了多元社會中無法設籍的多元正當理由，更造成人民全國僅有一戶房屋，因故無設籍卻無法成為自用住宅稅率之適用。爰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讓房屋所有人於全國僅持有一戶住家用房屋，且確有實際居住事實而有正當理由未能辦竣戶籍登記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視同辦竣戶籍登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524","law_name":"房屋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住家用房屋：\n\n(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n\n(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n\n(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n\n(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n\n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n\n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按各該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納稅義務人持有坐落於直轄市及縣（市）之各該目應稅房屋，應分別按其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n\n依前二項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與其持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屋，分別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改歸戶受益人：\n\n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n\n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但房屋所有人於全國僅持有一戶住家用房屋，且確有實際居住事實而有正當理由未能辦竣戶籍登記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視同辦竣戶籍登記。其正當理由之認定、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及審核標準，由財政部定之；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及認定之標準，與前三項房屋戶數之計算、第二項合理需要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第二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之基準，由財政部公告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參考該基準訂定之。","現行":"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n\n一、住家用房屋：\n\n(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n\n(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n\n(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n\n(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n\n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n\n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n\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按各該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納稅義務人持有坐落於直轄市及縣（市）之各該目應稅房屋，應分別按其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n\n依前二項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與其持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屋，分別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改歸戶受益人：\n\n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n\n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及認定之標準，與前三項房屋戶數之計算、第二項合理需要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n\n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第二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之基準，由財政部公告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參考該基準訂定之。","說明":"一、為貫徹實質課稅原則，對於僅有一戶房屋之納稅人，其財產稅之負擔能力不因其戶籍之有無而改變，而應以居住事實為重。若堅持採「形式優於實質」的標準，對於僅有一屋供生活所需的民眾而言，顯然違背了憲法保障的生存權與平等原則。\n\n二、參照財政部113年9月4日函釋對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給予視同設籍之待遇，顯見在視同設籍上，財政部有彈性存在。\n\n三、全國僅持有一間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本即屬於「自住輕稅」之保護對象，所佔比例不大，修法僅為讓渠等人員回歸實質課稅本意。","law_content_id":"01524:01524:2023-12-19-修正: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9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