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310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113.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113.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李坤城"],"連署人":["林月琴","賴惠員","吳思瑤","羅美玲","陳俊宇","沈伯洋","王義川","蔡易餘","林楚茵","王世堅","郭國文","林岱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鍾佳濱","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01177"],"mtime":"2026-05-06T00:25: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31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310","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6人，鑑於近年來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年滿十八歲之年輕世代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已相當成熟，而為健全我國青年政策之基本原則與制度架構、青年年齡定義、積極完備十八歲公民權《青年基本法》已於今年（115年）1月公布施行。惟查我國的年輕人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刑事責任，男子必須服兵役，然因為《憲法》的規定，他們並沒有投票的權利。環視全世界高達九成多的國家，包括民主國家與新興民主國家在內，皆為十八歲就有投票權，這已經是世界潮流。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報告，全世界七十六個「完全民主」或「部分民主」的國家中，只有臺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突尼西亞投票年齡要滿二十歲。其次，內政部民政表示，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的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又，2015年朝野也曾贊成下修投票年齡，2016年12月立法院也初審通過「降低公投年齡至18歲」。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年輕世代公民參政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健全我國青年政策之基本原則與制度架構、青年年齡定義、積極完備十八歲公民權《青年基本法》已於今年（115年）1月公布施行。\n二、鑒於近年公民意識已漸覺醒，年滿十八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分析已相當成熟，惟查我國的年輕人，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刑事責任，男子必須服兵役，然因為《憲法》的規定，他們並沒有投票的權利。環視全世界高達九成多的國家，包括民主國家與新興民主國家在內，皆為十八歲就有投票權，這已經是世界潮流。據英國經濟學人智庫報告，全世界七十六個「完全民主」或「部分民主」的國家中，只有臺灣、新加坡、馬來西亞、突尼西亞投票年齡要滿二十歲。其次，2015年，朝野也曾贊成下修投票年齡，2016年12月，立法院更初審通過「降低公投年齡至18歲」。\n三、按《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但投票權卻要等到二十歲才有，這明顯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其次，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只要年滿十八歲就能「應考試、服公職」，報考一般公務員或司法官考試，試問，為何足以擔任公務員和司法官的人，還不能有投票權？內政部民政司表示，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學者專家與政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n四、所謂投票年齡，指在公眾選舉中具有投票權的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環視現時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的投票年齡皆為十八歲，這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到十六歲。又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在235個國家中，有216國投票年齡低於二十歲；歐洲、美國及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是十八歲就有投票權，非常普遍。","對照表":[{"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為健全我國青年政策之基本原則與制度架構、青年年齡定義、積極完備十八歲公民權《青年基本法》已於今年（11年）1月公布施行。\n\n三、另2014年3月的「太陽花學運」，讓國人見識到年輕世代的思辯能力與行動力，而參與學運的學生，不少是二十歲以下的大學生；基此，把投票年齡從二十歲下修到十八歲，讓年輕世代提早參與公共事務。\n\n四、就法律觀之，按《刑法》與《兵役法》規定，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服兵役，但投票權卻要等到二十歲才有，這明顯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其次，依照《公務人員考試法》只要年滿十八歲就能「應考試、服公職」，報考一般公務員或司法官考試，試問，為何足以擔任公務員和司法官的人，還不能有投票權？內政部民政司表示，2011年內政部座談會，多數學者專家與政府代表都贊成調降選舉年齡。\n\n五、所謂投票年齡，指在公眾選舉中具有投票權的公民的最低年齡資格。環視現時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包括民主先進國家、新興民主國家的投票年齡皆為十八歲，這已經是世界潮流，奧地利甚至降到十六歲。又根據美國政府單位指出，在235個國家中，有216國投票年齡低於二十歲；歐洲、美國及泰國、菲律賓等國家，都是十八歲就有投票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3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