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342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007.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王世堅"],"連署人":["賴惠員","許智傑","鍾佳濱","黃捷","李坤城","郭昱晴","吳思瑤","徐富癸","吳沛憶","陳秀寳","王正旭","陳俊宇","吳琪銘","陳素月","林岱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19","meet_id":"院會-11-5-10","laws":["04318"],"mtime":"2026-05-12T21:18:1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342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342","案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為落實世代正義並深植青年參政權，健全公民社會之發展；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將投票年齡調降至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民法》成年年齡已於二○二三年正式下修至十八歲，象徵青年在法律地位上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應負擔完整之法律義務。基於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選舉權之行使不應獨漏，方能確保法律體系之評價一致性。\n二、針對《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之二十歲選舉權門檻，現代憲政思潮多主張該規範係屬對參政權之「最低限度保障」而非「僵化限制」。理應隨社會結構變遷與公民素養提升，適時調整參政年齡，以符合民主發展之現狀。\n三、綜觀國際趨勢，「青年主流化」已成全球民主國家共識。透過賦予十八歲青年投票權，除能鼓勵年輕世代參與公共事務，亦能使政策制定更具前瞻性與世代包容力，此乃落實主權在民之具體實踐。\n四、綜上所述，為弭平法律間成年定義之落差，並落實青年參政之願景，亟需修正現行規範。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對照表":[{"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現行":"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說明":"一、我國《民法》成年年齡已於二○二三年正式下修至十八歲，象徵青年在法律地位上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應負擔完整之法律義務。基於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選舉權之行使不應獨漏，方能確保法律體系之評價一致性。\n\n二、針對《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之二十歲選舉權門檻，現代憲政思潮多主張該規範係屬對參政權之「最低限度保障」而非「僵化限制」。理應隨社會結構變遷與公民素養提升，適時調整參政年齡，以符合民主發展之現狀。\n\n三、綜觀國際趨勢，「青年主流化」已成全球民主國家共識。透過賦予十八歲青年投票權，除能鼓勵年輕世代參與公共事務，亦能使政策制定更具前瞻性與世代包容力，此乃落實主權在民之具體實踐。\n\n四、綜上所述，為弭平法律間成年定義之落差，並落實青年參政之願景，亟需修正現行規範。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年齡下修為十八歲。","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16"},{"修正":"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說明":"僅修正第三項，配合本法第十一條修正，將選舉權下修至十八歲。","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3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34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