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343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008.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王世堅","徐富癸","陳素月"],"連署人":["賴惠員","許智傑","黃捷","郭昱晴","李坤城","鍾佳濱","吳思瑤","吳沛憶","陳秀寳","王正旭","陳俊宇","吳琪銘","林岱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19","meet_id":"院會-11-5-10","laws":["03134"],"mtime":"2026-05-12T21:18:2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34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343","案由":"本院委員王世堅、徐富癸、陳素月等16人，鑒於國內近期發生多起惡性虐殺動物案件，行為人不僅手段殘忍，且存在多次犯案之紀錄，顯見現行《動物保護法》罰則完全喪失嚇阻力。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刑度最高僅兩年，且缺乏最低本刑規定，相較於英國、日本等國最高五年刑期，顯與社會正義感及國際水準不符，為杜絕行為人以易科罰金規避入監、嚴懲惡意凌虐致死行為，並賦予主管機關對累犯者之姓名照片公告權與即時沒入權，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宰殺、故意傷害動物致重傷或死亡之行為，現行法之刑度難以達成社會防衛之效。爰修正第二十五條，將最低本刑調升至六個月，最高刑期提高至五年，並同步調升罰金。此舉旨在確保情節重大之行為人必須入監服刑，不得單以易科罰金了事，以應對長期漠視法紀之專業屠宰或虐殺慣犯。\n二、實務中發現部分案件涉及使用藥物、槍械或其他具高度暴力之凌虐手段，對動物生命造成極大痛苦且社會衝擊巨大。爰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明定此類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n三、考量虐待動物者常具備重複犯罪之傾向，為即時保護其他潛在受害動物，增訂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飼養動物之權限。此外，明定主管機關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藉由公開資訊達成社會預警效果，建立完整之生命防護網。","對照表":[{"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說明":"一、國內多起殘酷虐待動物事件，被告雖經判刑，但因最輕本刑未達一年，實務上導致多數行為人得以易科罰金避入監。\n\n二、參考國際立法例：英國《動物福利法》於2021年將最高刑期提高至5年；美國對嚴重虐待動物行為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日本亦規定最高五年徒刑或高額罰款。\n\n三、調高本刑下限至六個月，並提高罰金上限至三百萬元，旨在迫使慣犯必須入監服刑。","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4"},{"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犯前條之罪，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有前條或前項所定行為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沒入之。\n有前條或第一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說明":"增訂使用藥物、槍械或暴力凌虐致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賦予主管機關得直接沒入行為人所飼養動物之職權。","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34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