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344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247.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247.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會議代碼":"院會-11-5-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羅廷瑋","李彥秀","廖偉翔","陳超明"],"連署人":["黃仁","楊瓊瓔","鄭正鈐","邱若華","高金素梅","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徐巧芯","柯志恩","陳菁徽","王育敏","丁學忠","林思銘","許宇甄","萬美玲","張嘉郡","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08","last_time":"2026-05-12","meet_id":"院會-11-5-9","laws":[],"mtime":"2026-05-08T15:18:0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34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344","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李彥秀、廖偉翔、陳超明等21人，鑑於電子競技已成為國際主流之新興運動項目，涉及選手權益保障、專業教練裁判制度、國際競賽參與、運動科學、科技研發、場館建置與產業發展等跨域領域，然我國現行法制未能提供完整規範，致基礎建設、人才培育、運動安全及產業環境皆面臨制度斷層。為確立國家推動電子競技之長期發展架構，完善體系法制化，保障選手與專業人員權益，並提升我國在國際電競競技舞台之競爭力，爰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law_id":null,"law_name":"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rows":[{"增訂":"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電子競技發展之基本方針，促進跨部會政策整合，健全電子競技之發展環境，強化教育培育、從業人員支持、健康參與、研究發展及國際交流，並兼顧未成年人保護、性別平等及多元參與，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本條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電子競技兼具競技、教育、文化、科技及產業發展特性，相關事項涉及多個主管機關權責，有以基本法律明定國家推動方針及政策方向之必要。\n\n三、本法並以健康參與、未成年人保護、性別平等及多元參與等價值，作為制度發展之基本原則。"},{"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電子競技，指以數位遊戲運動競技從事選手培養、教練培育、競技教學、軟體出版、賽事之舉辦、宣傳及轉播等行業，不包括博弈之數位遊戲。\n\n本法所稱電子競技運動發展事項，指與前項電子競技運動有關之教育培育、從業人員支持、健康參與、研究發展及國際交流及其他促進健全發展之事項。","說明":"一、本條明定電子競技運動及電子競技運動發展事項之定義。\n\n二、第二項所稱電子競技發展事項，係指與電子競技運動有關之教育培育、從業人員支持、健康參與、研究發展及國際交流及其他促進健全發展之事項。"},{"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運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本條明定本法主管機關。\n\n二、考量運動部已依法設立，並掌理國家運動政策、運動產業、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及國際運動事務交流等事項，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明定為運動部，以符合現行實際運作。\n\n三、第二項明定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辦理，以資分工明確。"},{"增訂":"第四條　政府推動電子競技發展，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n\n一、維護公平競爭，促進賽事規則、選拔程序、補助資源及相關資訊之公開透明。\n\n二、強化健康參與，兼顧選手及參與者之身心健康、訓練負荷、運動傷害預防及合理休息。\n\n三、確保安全環境，重視賽事活動、場館設施、設備使用、網路環境及個人資料之安全。\n\n四、落實性別平等及多元包容，保障不同性別、年齡、身分及背景者之平等參與機會。\n\n五、尊重專業發展及民間參與，促進選手、教練、裁判、賽事製播、營運管理及相關從業人員之專業養成與合作。\n\n六、促進國際接軌及永續發展，提升我國電子競技運動之競技實力、國際參與及長期發展能量。","說明":"一、本條明定政府推動電子競技運動發展之基本原則，作為後續政策形成、資源配置及法規解釋之依循。\n\n二、電子競技運動涉及賽事選拔、選手培訓、場館設施、網路環境、個人資料保護、身心健康、從業人員發展及國際參與等多元面向，爰明定較具體之推動原則，以避免政策方向流於抽象。\n\n三、第一款至第三款分別就公平競爭、健康參與及安全環境予以明定，使賽事規則、選拔程序、訓練負荷、運動傷害預防、場館設施、網路環境及個人資料安全等事項，均能納入政策推動考量。\n\n四、第四款至第六款則明定性別平等、多元包容、專業發展、民間參與、國際接軌及永續發展等原則，以建立電子競技運動長期健全發展之基礎。"},{"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及相關中長程計畫中，納入電子競技發展事項，並得視實際需要檢討調整之。\n\n前項電子競技運動發展事項，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n\n一、電子競技運動競技體系、訓練環境及賽事參與之推動。\n\n二、電子競技運動選手、教練、裁判、賽事製播、營運管理及相關從業人員之培育與支持。\n\n三、電子競技運動相關課程、社團、學程、研習、交流及產學合作之推動。\n\n四、電子競技運動身心健康、合理訓練、運動傷害預防及未成年人保護之推動。\n\n五、電子競技運動研究發展、運動科學、數位技術、資料分析、資通安全及創新應用之推動。\n\n六、電子競技運動場館設施、賽事辦理條件及相關基礎環境之改善。\n\n七、電子競技運動國際交流、國際賽事參與及國際合作之推動。\n\n八、其他有助於電子競技運動健全發展之事項。","說明":"一、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電子競技運動發展事項納入運動產業發展綱領及相關中長程計畫，以建立穩定且具延續性之政策推動依據。\n\n二、電子競技運動兼具運動競技、人才培育、科技應用、產業發展及國際交流等特性，涉及教育、勞動、衛生醫療、數位發展、文化及產業等不同權責事項，須透過跨部會協力及中長期政策規劃推動，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三、第二項明定電子競技運動發展事項至少應包括競技體系、訓練環境、賽事參與、從業人員培育與支持、教育培育、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護、研究發展、場館設施、基礎環境及國際交流等事項，使政策規劃內容更為明確，並作為主管機關推動及檢討之依據。\n\n四、考量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快速，且技術、產業型態及國際賽事環境持續變動，爰保留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檢討調整之彈性，以利政策滾動修正及長期健全發展。"},{"增訂":"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電子競技運動訓練環境、場館設施、賽事辦理條件及相關基礎環境之建置或改善；必要時，得與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合作辦理。","說明":"一、本條明定電子競技運動訓練環境、場館設施、賽事辦理條件及相關基礎環境之推動方向。\n\n二、電子競技運動之專業訓練及賽事辦理，涉及網路品質、設備規格、資訊安全、場館條件及賽事服務等需求；現行相關資源多由民間依實際需求自行建置或提供，發展條件未盡一致，爰有透過政策協力逐步完善基礎環境之必要。\n\n三、考量相關基礎環境之建置或改善，常涉及地方政府、學校、法人及團體，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電子競技運動訓練環境、場館設施、賽事辦理條件及相關基礎環境之建置或改善；必要時，得與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合作辦理。"},{"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各級學校、研究機構、法人及團體依其發展定位與需求，辦理電子競技相關課程、社團、學程、研習、交流或其他培育活動，並推動電子競技相關知識推廣及人才培育。","說明":"一、本條明定電子競技運動教育培育與人才發展之基本方向。\n\n二、電子競技運動之健全發展，有賴選手、教練、裁判、賽事製播、營運管理、資料分析、資通安全及相關專業人才之培養。\n\n三、本條採鼓勵及推動方式，以尊重教育現場及各機關實務運作彈性。"},{"增訂":"第八條　政府應尊重電子競技運動選手、教練、裁判、賽事製播、營運管理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之專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協助：\n\n一、職涯諮詢、職能培力及職涯轉銜。\n\n二、教育銜接、產學合作及就業輔導。\n\n三、身心健康管理、運動傷害預防及心理支持。\n\n四、契約關係、勞動權益及職場安全之保障。\n\n五、其他有助於專業發展及權益保障之事項。","說明":"一、本條明定電子競技選手及相關從業人員支持事項。\n\n二、電子競技運動從業人員具有職涯週期較短、專業密集、轉銜需求較高及身心支持需求特殊等特性，政府宜提供適當輔導與協助。"},{"增訂":"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辦理電子競技發展現況之調查、資訊蒐整、研究分析及政策評估，並得公布其結果，作為制度規劃及滾動檢討之參考。","說明":"一、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電子競技發展現況之調查、資訊蒐整、研究分析及政策評估，作為制度規劃及滾動檢討之依據。\n\n二、電子競技兼具運動競技、科技應用、數位內容及產業發展特性，且賽事型態、技術環境、人才需求及國際趨勢變化快速，政府推動相關政策時，應有完整資訊及研究基礎，以避免政策規劃與實際需求脫節。\n\n三、透過定期調查及政策評估，可掌握電子競技選手培育、從業人員發展、賽事參與、訓練環境、科技應用及產業生態等現況，並作為後續資源配置、制度設計及跨部會協力推動之參考。"},{"增訂":"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推動電子競技相關活動時，應兼顧未成年之身心健康，並建立健康參與指引、家長資訊提供及相關支持措施。","說明":"一、本條明定未成年人參與電子競技運動之保護原則。\n\n二、電子競技運動涉及數位使用習慣、學習生活安排、身心發展及競技訓練強度，宜於制度面建立合理參與及保護之基本方向。\n\n三、電子競技運動若涉及未成年人之數位使用、時間管理及學習生活平衡時，社會及家長對其身心發展之關切應予重視；相關指引及支持措施，宜以健康參與、適度引導及親師溝通為核心，協助未成年人在兼顧學習、休息與身心發展之前提下合理參與，並避免將電子競技運動一概視為不良休閒或予以污名化。"},{"增訂":"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促進電子競技運動之國際交流與合作，支持我國參與重要國際電子競技運動賽事、會議、展演、人才交流及其他相關合作事項。\n\n前項事項涉及選手培訓、代表隊組成、參賽支援、國際交流或推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力辦理。","說明":"一、本條明定電子競技運動國際交流合作與我國參與之政策方向。\n\n二、電子競技運動具有高度國際性與跨域發展特性，透過國際賽事、會議、展演及人才交流等方式，有助於拓展我國國際連結，提升競技水準、產業能見度及國際競爭力。\n\n三、重要國際電子競技運動活動之參與，常涉及選手培訓、代表隊組成、參賽支援、國際交流及對外推廣等事項，需結合政府各機關與民間組織之資源與經驗，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力辦理，以完善支持措施並提升實際參與效能。"},{"增訂":"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說明":"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3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