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384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011.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張雅琳","王正旭"],"連署人":["陳秀寳","沈發惠","賴惠員","李坤城","張宏陸","陳培瑜","黃秀芳","李昆澤","許智傑","黃捷","徐富癸","王美惠","羅美玲","林宜瑾","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19","meet_id":"院會-11-5-10","laws":["07122"],"mtime":"2026-05-12T21:18: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38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384","案由":"本院委員張雅琳、王正旭等17人，鑑於現行《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制度推動多年，為強化兒童及少年資產累積機制，並因應兒少未來生涯發展需求，爰修正帳戶名稱、建立優惠存款利率制度、明確弱勢家庭兒少之制度架構，並擴大帳戶資金運用範圍及強化與青年發展政策之銜接，以提升制度完整性及政策效果，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改本法立法法案精神，帳戶名稱改成「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以強化制度促進兒少生涯發展及資產累積之政策定位。（修正條文第一條）\n二、增訂優惠存款利率及優惠存款利息制度，並區分一般利息之計算方式，以建立較具誘因之儲蓄機制，鼓勵家庭長期參與並累積資產。（修正條文第三條）\n三、調整本條例適用對象規定，新增全體兒少和調整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之定義，使制度架構更為清楚，並維持對弱勢兒少提供政府相對提撥支持之政策精神。（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n四、修訂增列兒少帳戶應定期邀請兒少代表協調、諮詢以及推動帳戶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n五、修正帳戶資金管理及資訊揭露規定，明定承辦機構應定期提供帳戶存款、利率及利息等相關資訊，以提升制度透明度及開戶人知情權。（修正條文第十二條）\n六、擴大帳戶資金使用範圍，增列留學及其他促進生涯發展之用途，以因應青年多元學習及職涯發展需求。（修正條文第十七條）\n七、增訂帳戶退出、資格變動及弱勢資格恢復等相關規定，以確保制度運作之彈性與穩定性。（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n八、建立兒少未來發展帳戶與教育、青年及職涯培力等政策之銜接機制，以促進兒少資產累積制度與青年發展政策之整體連結，形塑完整之兒少及青年發展支持體系。（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對照表":[{"title":"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7122","law_name":"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名稱","rows":[{"修正":"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條例","現行":"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說明":"修正名稱。"}]},{"title":"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一章　總　則","現行":"第一章　總　則","說明":"未修正。"},{"修正":"第一條　為提升兒童及少年生涯發展之機會，建立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制度，協助資產累積、教育投資及就業創業，以促進其自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現行":"第一條　為提升兒童及少年平等接受良好教育與生涯發展之機會，建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制度，協助資產累積、教育投資及就業創業，以促進其自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說明":"修正本法立法係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所設之帳戶，協助未來自立發展。","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2"},{"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本條未修正。","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3"},{"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未來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給利息之個人帳戶。\n\n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兒童或少年。\n\n三、開戶金：指兒少未來發展帳戶開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n\n四、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款項。\n\n五、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未來發展帳戶弱勢家庭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n\n六、儲金：指兒少未來發展帳戶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n\n七、優惠存款利率：指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中，政府所撥補的優惠存款利率；其利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n八、優惠存款利息：於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中，政府依據優惠存款利率所存入之利息。\n九、一般利息：依據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以下簡稱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開戶金、相對提撥款並計給利息之個人帳戶。\n\n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兒童或少年。\n\n三、開戶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定額款項。\n\n四、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款項。\n\n五、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n\n六、儲金：指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說明":"一、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n\n二、新增第一項第七款優惠存款利率，定義優惠存款利率，明定兒少帳戶中政府撥補款及個人（家庭）自存款項得適用優惠存款利率，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訂定利率標準，以利依金融市場情形及政策需要彈性調整。\n\n三、新增第一項第八款，定義優惠存款利息。明確規範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中政府撥補款及個人（家庭）自存款項於指定金融機構辦理優惠存款所生之利息，以利制度運作及相關權利義務之適用。\n\n四、新增第一項第九款，定義一般利息，區分帳戶內不同利息計算方式，並與現行金融機構牌告利率計息制度相銜接，爰新增「一般利息」之定義，明定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之利息，以利法規適用明確並避免解釋爭議。","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4"},{"修正":"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n\n二、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n\n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未來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n\n四、其他全國性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現行":"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n\n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辦、存款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n\n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n\n四、其他全國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說明":"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5"},{"修正":"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推動、執行及宣導。\n\n二、對兒少未來發展帳戶開戶人與其家庭，提供相關協助、服務之規劃及執行。\n\n三、其他地方性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現行":"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推動、執行及宣導。\n\n二、對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與其家庭，提供相關協助、服務之規劃及執行。\n\n三、其他地方性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相關事項。","說明":"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6"},{"修正":"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之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n但政府相對提撥款之適用對象，以第七條所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為限。","現行":"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n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n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n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說明":"一、規範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我國未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之國民。\n\n二、新增第二項，政府相對提撥款之適用對象。","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7"},{"修正":"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弱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n\n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n\n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n\n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移列原第六條之條文，並定義弱勢家庭之兒少標準。"},{"修正":"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兒少未來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除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優惠利息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現行":"第七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除政府相對提撥款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說明":"一、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n\n二、增加優惠利息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授權條文。","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8"},{"修正":"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代表、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未來發展帳戶相關事項。\n\n前項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現行":"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項。必要時，得邀請兒童及少年開戶人代表列席。\n前項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說明":"一、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n\n二、增加兒童及少年代表為諮詢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必要出席代表。","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9"},{"修正":"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兒少未來發展帳戶申請結果，另應每四年就辦理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現行":"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公布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申請結果，另應每四年就辦理情形進行研究，並公布結果。","說明":"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10"},{"修正":"第二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現行":"第二章　帳戶開立及管理","說明":"章名未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n\n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優惠存款利息。開戶人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n\n開戶人之兒少未來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n\n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現行":"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承辦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n\n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承辦機構開立帳戶，作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總帳戶，收存個別開戶金、自存款及政府相對提撥款。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開立、結清，均經總帳戶辦理。\n\n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由承辦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提供之開戶人名冊，於前項總帳戶下，按人分戶列帳管理。\n\n中央主管機關為便利開戶人存入自存款，得公告指定非金融機構，協助代收開戶人之自存款。","說明":"一、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n\n二、配合兒少未來發展帳戶設置，增訂加優惠存款利息。","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12"},{"修正":"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開立兒少未來發展帳戶。\n\n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於第十一條第二項之總帳戶下開立兒少未來發展帳戶或撥入開戶金。\n\n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及優惠利息利率。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並得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公告調整之，調整金額計算至千元，以下四捨五入。\n\n前項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經調整者，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變更之。\n\n開戶人自兒少未來發展帳戶開立後第二年起，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視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一年以變更一次為限。","現行":"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n\n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於第十條第二項之總帳戶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及撥入開戶金。\n\n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並得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百分之五以上公告調整之，調整金額計算至千元，以下四捨五入。\n\n前項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經調整者，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變更之。\n\n開戶人自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立後第二年起，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視個人或家庭經濟狀況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一年以變更一次為限。","說明":"一、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n\n二、配合新增第七條，增訂本條第一項，區分本條例適用對象與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之定義，爰調整相關條文結構並增訂本條第一項，以使制度適用範圍與帳戶管理規定相互銜接，並利於主管機關推動帳戶制度。\n\n三、為配合本次修正新增優惠存款利率及優惠存款利息制度，並強化帳戶資訊透明度，爰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之內容，將優惠存款利息納入公告範圍，使開戶人及其家庭得以瞭解帳戶利息運作情形及相關制度資訊。","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13"},{"修正":"第十三條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未來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歲止。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辦理補存。\n\n開戶人於前項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不得提領其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儲金。但有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十二條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歲止。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辦理補存。\n\n開戶人於前項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不得提領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儲金。但有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說明":"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14"},{"修正":"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七條弱勢家庭之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n\n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第十二條第三項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n\n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金及獎勵措施。\n\n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每年定期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n\n前項政府相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一年度所撥付之總額，包括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開戶金，並不得超過依第十一條第三項公告之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n\n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存款滿一定期間之開戶人，提供鼓勵其持續存款之獎勵金及獎勵措施。\n\n前項存款期間、獎勵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n\n二、配合新增第七條，明確界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之資格範圍，並維持現行制度對經濟弱勢家庭兒少提供政府相對提撥及相關支持措施之政策目的，以持續協助弱勢兒少累積未來教育與生涯發展所需資產，促進其自立發展並避免貧窮代間循環。","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15"},{"修正":"第十五條　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利息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優惠存款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n\n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一般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現行":"第十四條　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並免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n\n開戶人之帳戶存款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說明":"一、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n\n二、現行制度規定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利息依承辦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牌告機動利率計算，並免納綜合所得稅，以鼓勵弱勢家庭長期儲蓄並累積兒少未來發展資產。\n\n三、配合本次修法新增優惠存款利率制度，爰修正第一項，明定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利息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優惠存款利率計算，並維持利息免納綜合所得稅及承辦機構免辦理所得稅扣繳與申報之規定，以持續提供長期儲蓄誘因並促進兒少資產累積。\n\n四、考量帳戶資金於開戶人年滿十八歲後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前，已屬可提領之資金性質，爰維持該期間之利息依承辦機構牌告活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計算，並依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以符合一般金融存款課稅原則。\n\n五、另配合本次修正新增「一般利息」之定義，爰於第二項明定承辦機構於給付一般利息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以使利息種類及相關稅務處理方式更加明確。","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16"},{"修正":"第十六條　承辦機構應每季結束次月編製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優惠存款利率、優惠存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現行":"第十五條　承辦機構應每季結束次月編製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說明":"一、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n\n二、本條係規範承辦機構應定期提供兒少未來發展帳戶相關資訊之義務，以確保帳戶運作之透明度，並使開戶人及其家庭得以掌握帳戶內資金累積情形。現行制度已規定承辦機構應每季結束次月編製帳戶相關資訊並轉知開戶人，以維護其知情權。\n\n三、配合本次修法新增優惠存款利率及優惠存款利息制度，爰修正本條公告內容，增列「優惠存款利率」及「優惠存款利息」等資訊，使帳戶利率適用情形與利息計算結果更加公開透明，並利開戶人瞭解帳戶資產累積狀況。\n\n四、透過定期揭露帳戶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等資訊，可強化帳戶管理機制及資訊透明度，並提升制度之信賴度與參與誘因。","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17"},{"修正":"第三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現行":"第三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說明":"未修正。"},{"修正":"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未來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n\n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創業、留學、其他促進生涯發展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符合前述儲金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開戶人兒少未來發展帳戶儲金並結清帳戶。未提出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經審查不符前述儲金用途或弱勢家庭兒少開戶人自存款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一般利息並結清帳戶。\n開戶人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因死亡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兒少未來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優惠存款利息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n\n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請領自存款及其利息者，或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前述權利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兒少未來發展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現行":"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儲金用途相關證明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n\n前項儲金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符合前述儲金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並結清帳戶。未提出儲金用途相關證明、經審查不符前述儲金用途或開戶人自存款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n\n開戶人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因死亡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n\n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請領自存款及其利息者，或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前述權利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說明":"一、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n\n二、現行制度規定帳戶資金用途以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或創業為限。考量兒少未來發展型態日益多元，且國際學習及留學已成為青年培養能力與拓展視野之重要途徑，爰擴大帳戶資金用途範圍，增列「留學」及「其他促進生涯發展」等用途，使制度更符合現代青年教育與職涯發展需求。\n\n三、配合本次修法區分弱勢家庭兒少與一般兒少之制度設計，爰於第二項增訂弱勢家庭兒少開戶人自存款總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撥入之開戶金金額時之處理方式，以維持政府與家庭共同儲蓄之政策精神，並確保制度資源合理運用。\n\n四、另配合本次修正新增優惠存款利率制度及一般利息制度，爰於相關條文中明確規範不同情形下之利息計算方式。對於未符合用途規定而僅提領自存款之情形，僅得提領自存款及一般利息；至開戶人死亡等特殊情形，則得提領自存款及其優惠存款利息，以兼顧制度彈性與保障開戶人權益。","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19"},{"修正":"第十八條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n\n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前條及第一項之開戶人死亡時，其儲金不得作為開戶人之遺產。","現行":"第十七條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n\n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n\n前條及第一項之開戶人死亡時，其儲金不得作為開戶人之遺產。","說明":"條次變更，其餘未修正。","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20"},{"修正":"第十九條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未來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一般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屬弱勢家庭兒少帳戶，其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優惠利息，歸屬國庫。","現行":"第十八條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該管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其利息，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利息，歸屬國庫。","說明":"一、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n\n二、本條係規範開戶人申請退出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之程序及帳戶資金處理方式。現行制度規定，開戶人如欲中途退出帳戶，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提供一年之輔導期，以鼓勵持續儲蓄並維持制度參與，期滿後仍決定退出者，始得辦理帳戶結清。\n\n三、考量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係採家庭自存款與政府相對提撥款共同累積資產之制度設計，若開戶人中途退出帳戶，僅得請領自存款及其一般利息，以維持政府資源運用於促進兒少未來教育與生涯發展之政策目的，並避免制度誘因遭濫用。\n\n四、配合本次修法新增優惠存款利率制度，爰明定帳戶之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優惠利息於退出帳戶時歸屬國庫，以釐清不同利息種類之處理方式，並使制度運作更為明確。\n\n五、另配合本次修法區分弱勢家庭兒少帳戶制度，明定弱勢家庭兒少帳戶於退出時，其開戶金、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其優惠利息同樣歸屬國庫，以維持政府協助弱勢兒少累積發展資本之政策目的，並確保制度公平性及資源合理運用。","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21"},{"修正":"第二十條　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未滿三年不得重行申請開立兒少未來發展帳戶。","現行":"第十九條　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未滿三年不得重行申請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說明":"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22"},{"修正":"第二十一條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未來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n\n喪失第六條規定條件之開戶人，嗣後符合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定條件之一，於未結清兒少未來發展帳戶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依政府公告之優惠利率撥付優惠存款利息。","現行":"第二十條　開戶人喪失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n\n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n喪失第六條規定條件之開戶人，嗣後符合第六條所定條件之一，於未結清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說明":"一、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n\n二、本條係規範開戶人喪失本條例第六條所定資格條件時之帳戶處理方式。考量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係由家庭自存款與政府相對提撥款共同累積資產之制度，為維持制度穩定性及保障開戶人既有儲蓄權益，爰維持現行規定，明定開戶人喪失資格後，除得依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退出帳戶外，仍得保留帳戶並依原擇定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法應結清帳戶時止。\n\n三、考量開戶人喪失我國國籍身分後，未來可能會重新取得我國國籍，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喪失資格之開戶人嗣後如再次符合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定條件之一，且帳戶尚未結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重新符合資格之日起，依政府公告之優惠利率撥付優惠存款利息，以維持制度兒少累積未來發展資產之政策目的。","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23"},{"修正":"第二十二條　開戶人喪失第七條規定之條件者，除依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退出兒少未來發展帳戶外，得保存該帳戶，並得依原擇定之自存款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本條例規定應結清帳戶止。\n\n自前項條件喪失之日起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n\n喪失第七條規定條件之開戶人，嗣後符合第七條所定條件之一，於未結清兒少未來發展帳戶前，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符合條件之日起，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係規範弱勢家庭兒少開戶人喪失第七條所定資格條件時之帳戶處理方式。考量兒少未來發展帳戶係由家庭自存款與政府相對提撥款共同累積資產之制度，為保障開戶人既有儲蓄權益並維持制度穩定性，爰明定開戶人喪失資格後，除得依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退出帳戶外，仍得保留帳戶並依原擇定金額持續存入自存款至依法應結清帳戶時止。\n\n三、考量家庭經濟狀況可能因就業、收入或家庭結構變動而短期改變，為避免因資格變動而立即中斷政府支持，爰明定自喪失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中央主管機關仍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以維持制度之穩定性並兼顧政策銜接。\n\n四、另考量開戶人家庭經濟狀況可能再度符合弱勢資格，爰明定喪失資格後如再符合第七條所定條件之一，且帳戶尚未結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其重新符合資格之日起，恢復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撥付政府相對提撥款，以維持制度鼓勵儲蓄並協助弱勢兒少累積未來發展資產之政策目的。"},{"修正":"第四章　附　則","現行":"第四章　附　則","說明":"未修正。"},{"修正":"第二十三條　開戶人之兒少未來發展帳戶儲金，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n開戶人依第十七條規定提領儲金前，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兒少未來發展帳戶儲金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開儲金之用。\n\n前項專戶內之儲金，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準用第一項規定。","現行":"第二十一條　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n\n開戶人依第十六條規定提領儲金前，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開儲金之用。\n\n前項專戶內之儲金，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準用第一項規定。","說明":"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25"},{"修正":"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三至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現行":"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三至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進行輔導及提供相關協助。","說明":"條次變更，其餘未修正。","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26"},{"修正":"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得對開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規劃與辦理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之教育訓練。\n\n前項相關教育訓練及輔導，主管機關得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提供專業服務。","現行":"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對開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規劃與辦理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之教育訓練。\n\n前項相關教育訓練及輔導，主管機關得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提供專業服務。","說明":"條次變更，其餘未修正。","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27"},{"修正":"第二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與教育、青年及相關機關合作，建立兒少未來發展帳戶與青年發展、國際交流及職涯培力政策之銜接機制。","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兒少未來發展帳戶制度係透過政府與家庭共同儲蓄機制，協助兒童及少年累積未來教育及生涯發展所需資產，並提升其接受教育、就業及創業等發展機會。\n\n三、考量青年發展政策涉及教育、職涯培力、國際交流及人才培育等多面向措施，為使兒少未來發展帳戶所累積之資源能與青年相關政策有效銜接，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與教育、青年及相關機關建立跨機關合作機制，以促進兒少資產累積制度與青年發展政策之整體連結。\n\n四、透過前開制度銜接，得使兒少於成年後能更順利運用帳戶資金投入教育進修、職涯培力或國際交流活動，形塑完整之「兒少－青年」發展支持體系。"},{"修正":"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用於兒少未來發展帳戶相關事宜。\n\n前項捐贈，主管機關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並定期將辦理情形公告。\n\n第一項捐贈運用方式、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用於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宜。\n\n前項捐贈，主管機關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並定期將辦理情形公告。\n\n第一項捐贈運用方式、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28"},{"修正":"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現行":"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說明":"條次變更，其餘未修正。","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29"},{"修正":"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兒少未來發展帳戶方案者，視同本條例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現行":"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方案者，視同本條例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戶人，並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說明":"修正帳戶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未來發展帳戶。","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30"},{"修正":"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現行":"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說明":"條次變更，其餘未修正。","law_content_id":"07122:07122:2018-05-15-制定:3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38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