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387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014.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邱若華"],"連署人":["陳雪生","羅廷瑋","馬文君","謝龍介","翁曉玲","邱鎮軍","涂權吉","顏寬恒","林思銘","洪孟楷","羅智強","王鴻薇","林倩綺","楊瓊瓔","柯志恩","王育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19","meet_id":"院會-11-5-10","laws":["02549"],"mtime":"2026-05-12T21:18: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387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387","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鑒於水菸（Waterpipe/Hookah）於國內青少年群體及特定餐飲場所日趨流行，其煙霧吸入量為單支紙菸之100至200倍，且內含高濃度一氧化碳、重金屬及多環芳香烴等致癌物質。為防止業者以水果（甜味或酒香等）口味與「水過濾」之錯誤印象誘導青少年成癮，並解決行政機關查緝時之定義不明爭議，爰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水菸明確定義並納入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使用之範圍，俾利保障國民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水菸之危害嚴重性：董氏基金會研究指出，吸食一小時水菸之煙霧吸入量相當於100至200支紙菸。水菸煙霧含有大量焦油、一氧化碳、砷、鉛、鎳等重金屬。其中，一氧化碳及致癌物多環芳香烴含量遠高於紙菸，並具備高度二手菸及三手菸危害。\n二、防止青少年成癮：水菸常添加糖蜜、果香等香料，大幅降低辛辣感，掩蓋菸味，使青少年及非吸菸者降低戒心，成為尼古丁成癮之門戶；另國民健康署指出，全國大專院校學生使用狀況，近三年來以每年約2%之人數成長，嚴重危害青少年健康。\n三、公共衛生風險：水菸使用者多在密閉空間共用菸管或菸嘴，大幅增加結核病、肝炎及呼吸道傳染病（如COVID-19）之風險，且業者特別標榜無尼古丁物質的水菸，使用者更有可能大口吸取，將造成血液中有更多的一氧化碳與菸煙之暴露風險，進而造成心臟功能的損害，實有禁止之必要。\n四、解決行政查緝困難：現行實務中，業者常藉「草本水菸」或「非菸草物料」規避監管。透過本次修正將水菸明確定義，並免業者鑽取法規灰色空間，並予全面禁止。","對照表":[{"title":"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n\n二、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n\n三、水菸：指利用炭火、電子或其他加熱方式，使菸草、含有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物料產生煙霧，並經由盛水容器或液體過濾後，以吸管吸用及其他相類產品。\n四、吸菸：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菸品之行為。\n\n五、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n\n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視為前項第四款之吸菸。","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n\n二、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n\n三、吸菸：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菸品之行為。\n\n四、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n\n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用功能之菸品，視為前項第三款之吸菸。","說明":"現行實務中，業者常藉「草本水菸」或「非菸草物料」規避監管。增訂水菸明確定義，並免業者鑽取法規灰色空間。","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23-01-12-全文修正:4"},{"修正":"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n\n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n\n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n\n三、水菸或其組合元件。\n四、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n\n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水菸及前項第四款之指定菸品。\n\n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所定事項之調查時，得要求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各該有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文件、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或第十二條所定事項之調查，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現行":"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n\n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n\n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n\n三、未依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n\n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前項第三款之指定菸品。\n\n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所定事項之調查時，得要求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各該有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文件、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或第十二條所定事項之調查，得依前項規定辦理。","說明":"一、水菸常添加糖蜜、果香等香料，大幅降低辛辣感，掩蓋菸味，使青少年及非吸菸者降低戒心，成為尼古丁成癮之門戶；另國民健康署指出，全國大專院校學生使用狀況，近三年來以每年約2%之人數成長，嚴重危害青少年健康。\n\n二、為提升國民健康，將水菸納入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之物品。","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23-01-12-全文修正:1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3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