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213900000","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10/LCEWA01_110510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10/LCEWA01_110510_00026.doc"}],"議案流程":[{"日期":["2026-05-15","2026-05-19"],"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賴惠員","王正旭","鍾佳濱","王義川","沈伯洋","林楚茵","劉建國","徐富癸","郭昱晴","陳俊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瑩","張雅琳","陳冠廷","羅美玲","王美惠","吳思瑤","黃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5,"first_time":"2026-05-15","last_time":"2026-05-19","meet_id":"院會-11-5-10","laws":["02017"],"mtime":"2026-05-12T21:18: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390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390","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為建構安全道路交通環境的願景，確保相關罰鍰收入能更靈活運用，爰參考國外案例皆將罰鍰專款專用於道路交通安全改善，以促使各地方政府實際使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之經費能有所提升，避免交通執法費用與道路交通安全經費失衡，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n二、依規定授權之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直轄市政府獲分配99%、其他縣市政府獲分配75%。查交通部統計，114年全臺交通罰鍰收入分配予各地方政府金額高達二百零五億。惟目前地方政府自行統籌運用多僅將獲分配罰鍰的12%用在交通安全改善，實際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比例過低，社會質疑交通違規罰鍰已成地方政府小金庫挹注財政缺口。\n三、經參考國外案例，其中日本交通違規罰鍰依法全數分配給最需要改善交通安全的地區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法國應用於地方政府的交通安全基礎建設約佔30%－35%。\n四、另爰引《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所需之政策或措施，應規劃及提供足夠經費，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自主提高罰鍰收入用於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之佔比達30%，以投入更多資源於道路交通環境改善。\n五、按道路交通安全需靠工程、教育、執法等三面向進行改善，然而目前外界經常質疑政府僅用執法手段，大幅使用科技執法取締交通違規，卻未從根本道路交通環境進行改善，交通事故沒有因而顯著減少。依據交通部公路局投入46.11億元於113年至114年辦理「省道路口改善計畫」執行經驗，針對路口改善重點項目（如：增設行人庇護島、增設行人專用號誌、設置行人專用時相、增設左轉車道、改善路口標誌標線號誌及改善路口照明設施等）全面檢視及改善所轄路口，113年完成2,978處路口改善，依據其事故統計，114年度死亡人數（47人）較111年同期（56人）降低16%、較112年同期（75人）降低37%、較113年同期（87人）降低46%；受傷人數（6,596人）較111年同期（6,625人）降低0.4%、較112年同期（7,290）降低10%、較113年同期（6,994人）降低6%，顯示投注資源於交通安全設施或道路交通工程有助從根本改善道安。\n六、綜上所述，為建構安全道路交通環境的願景，確保相關罰鍰收入能更靈活運用，促使各地方政府實際使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之經費能有所提升，避免交通執法費用與道路交通安全經費失衡，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明定罰鍰收入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之比例。","連署人":["李坤城"],"對照表":[{"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n\n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至少百分之三十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且提撥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現行":"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n\n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說明":"一、依現行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n\n二、依規定授權之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直轄市政府獲分配99%、其他縣市政府獲分配75%。查交通部統計，114年全臺交通罰鍰收入分配予各地方政府金額高達二百零五億。惟目前地方政府自行統籌運用多僅將獲分配罰鍰的12%用在交通安全改善，實際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比例過低，社會質疑交通違規罰鍰已成地方政府小金庫挹注財政缺口。\n\n三、經參考國外案例，其中日本交通違規罰鍰依法全數分配給最需要改善交通安全的地區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法國應用於地方政府的交通安全基礎建設約佔30%－35%。\n\n四、另爰引《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政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所需之政策或措施，應規劃及提供足夠經費，並視實際需要合理分配之」，自主提高罰鍰收入用於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之佔比達30%，以投入更多資源於道路交通環境改善。\n\n五、按道路交通安全需靠工程、教育、執法等三面向進行改善，然而目前外界經常質疑政府僅用執法手段，大幅使用科技執法取締交通違規，卻未從根本道路交通環境進行改善，交通事故沒有因而顯著減少。依據交通部公路局投入46.11億元於113年至114年辦理「省道路口改善計畫」執行經驗，針對路口改善重點項目（如：增設行人庇護島、增設行人專用號誌、設置行人專用時相、增設左轉車道、改善路口標誌標線號誌及改善路口照明設施等）全面檢視及改善所轄路口，113年完成2,978處路口改善，依據其事故統計，114年度死亡人數（47人）較111年同期（56人）降低16%、較112年同期（75人）降低37%、較113年同期（87人）降低46%；受傷人數（6,596人）較111年同期（6,625人）降低0.4%、較112年同期（7,290）降低10%、較113年同期（6,994人）降低6%，顯示投注資源於交通安全設施或道路交通工程有助從根本改善道安。\n\n六、綜上所述，為建構安全道路交通環境的願景，確保相關罰鍰收入能更靈活運用，促使各地方政府實際使用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之經費能有所提升，避免交通執法費用與道路交通安全經費失衡，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罰鍰收入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之比例。","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4-12-23-修正:1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3900000/details"}